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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整改情况
2018-02-08 17:28:22   来源:云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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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七、滇池面山以内城市扩张态势没有得到有效控制;洱海、泸沽湖旅游发展无序,侵占湖体现象普遍

(一)滇池面山以内城市扩张态势没有得到有效控制

整改进展情况:完成整改,持续加强

昆明市严格执行《昆明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按照划定城市开发边界,严格控制城市无序扩张,在规划审批中严格执行总规,自总规批复之日起,未出现违反总规强制性内容审批的项目;严格执行《滇池分级保护范围划定方案》,方案划定了滇池一、二、三级保护区范围和滇池面山界限,严格控制滇池面山以内的开发建设;按《昆明市滇池流域地区“多规合一”规划》,扎实推进“多规合一”工作。

(二)洱海旅游发展无序,侵占湖体现象普遍

整改进展情况:完成整改,持续加强

洱海保护治理开启抢救模式,大理州印发关于开启抢救模式全面加强洱海保护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围绕改善和提升洱海水质的目标,全面实施《洱海保护治理与流域生态建设“十三五”规划》,开展流域“两违”整治、村镇“两污”治理、面源污染减量、节水治水生态修复、截污治污工程提速、流域综合执法监管和全民保护洱海“七大行动”。一是将洱海海西、海北1966米界桩外延100米、洱海东北片区环海路临湖一侧和道路外侧路肩外延30米、洱海主要入湖河道两侧各30米、其他湖泊周边50米以内范围划定为洱海流域水生态保护区核心区。从2017年起,除环保设施、公共基础设施外,禁止在水生态保护区核心区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实行只拆不建,禁止拆旧建新。核心区内一律不得新增客栈餐饮等经营户,现有客栈餐饮经营户全面停业接受复核。二是推进违章建筑整治,严厉打击侵占洱海滩地、湖体行为,对不符合规划及“一户一宅”的未批先建户,坚决依法强制拆除;大理市已暂停农村建房审批,全面开展排查。三是强化洱海流域水生态保护区核心区管控,大理市严格按照3月27日大理州政府发布的《关于划定和规范管理洱海流域水生态保护区核心区的公告》要求,加快推进环湖各镇总体规划和自然村规划修编,第一批112个自然村规划已全部完成评审工作,第二批166个自然村规划已完成12个自然村规划评审工作。四是建立健全违章建筑治理长效机制,实行专管员每天零报告制度,每个季度开展违章建筑整治“回头看”,将所有在建户全部纳入管理,同时将宅基地改革与违章建筑整治有机结合起来,逐步实现“管住当前、消化过去、规范未来”的目标。五是大理市已批准实施《大理市旅游基础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市域旅游基础设施布局及环洱海区域村庄旅游发展导引》,《大理市旅游总体规划》《大理市环洱海休闲度假规划》《大理苍洱观光休闲度假大景区旅游发展规划(2014-2030年)》已通过评审,待规委会批准后实施,正编制《大理市全域旅游发展规划》。通过系列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全市带状延伸的旅游空间布局初步构建,进一步突出规划引领作用,积极规范和引导洱海流域旅游产业发展。

(三)泸沽湖旅游发展无序,侵占湖体现象普遍

整改进展情况:完成整改,持续加强

丽江市实施泸沽湖“两违”整治,对有手续的64户完成整改并通过验收,共拆除建筑面积20931.1平方米,恢复土地面积17719平方米;完成“两违”整治45户,共拆除建筑面积4569.53平方米,恢复土地3519.15平方米;加快推进经营场所证照检查,对无照、证照不全或过期的经营户,督促依法办理证照;对泸沽湖景区流动商贩、占道经营、违章广告等行为进行全面清理整治;加快推进环保排污检查,对沿湖酒店、餐饮经营户的环保排污情况进行了“拉网式”检查,对环保排污设施不完善的责令限期整改。已完成不合格经营户的整改工作,并持续加强“两湖”流域环境执法。

三十八、云南省自然保护区和重点流域保护区管理松懈,存在违法违规开发建设和随意调整问题

(一)云南省自然保护区和重点流域保护区管理松懈,管理机构建设不完善

整改进展情况:完成整改,持续加强

完善自然保护管理机制,加快制定《云南省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云南省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2016-2025年)》;启动《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修订工作;优化自然保护区空间布局,批复实施27个省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建设,2017年5月,省编委会议已审议同意,将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农业等4部门管理的7个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纳入《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管理范围,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分别按照正处级、副处级设置管护机构,并由省级保障人员编制。6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设置文件已正式印发,增加事业编制194名。纳板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已于2007年批复设立了正处级管理机构。林业部门管理的17个国家级、35个省级自然保护区全部设立管理机构,新增人员编制1430名,其他州市、县级自然保护区由各州市、县参照《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进行规范管理。

(二)云南省自然保护区和重点流域保护区违法违规开发建设和随意调整问题严重

整改进展情况:正在整改

深刻汲取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教训,省委、省政府派出5个督查组,对昆明、红河等8个州市25个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开展了专项督查;开展“绿盾2017”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完成第一轮20个国家级、38个省级自然保护区人类活动卫星遥感动态监测的监督检查。加大重点流域保护区环境监管力度,持续开展牛栏江、金沙江等重点流域的环境专项执法行动;与四川、贵州、西藏等相邻省区开展联动执法,保障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安全;对位于牛栏江控制区的寻甸县云南安一精细化工有限公司5万吨/年草甘膦项目、位于核心区内的云南常青树化工有限公司6000吨/年氟化铝项目和5万吨/年磷酸盐项目全部进行拆除。

(三)州(市)、县(市、区)级自然保护区普遍存在“批而不建、建而不管、管而不严”现象,全省自然保护区面积占国土面积比例由2011年7.8%降至2015年7.3%

整改进展情况:正在整改

加强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优化调整云南元江、会泽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增加面积3870.77公顷;将昌宁县澜沧江县级自然保护区已调整但还未使用的3488.4公顷林地,重新划入保护区;撤销《通海县人民政府关于撤销通海县秀山自然保护区(县级)的批复》《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关于撤销江川县大龙潭自然保护区的批复》文件,对原通海县秀山自然保护区、江川县大龙潭自然保护区恢复设置,恢复自然保护区面积9333.3公顷和6660公顷。

责任编辑: 钱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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