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和省级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近期,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等行业主管部门制定《云南省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实施办法”),结合云南省实际,聚焦资金投入、分配使用和强化监管3个方面全流程,提出8项创新举措。
健全财政金融协同支农投入机制,发挥资金引导撬动作用。支持各地安排省级常态化帮扶资金用于政策性农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偿金,推动全省建立健全农业融资担保体系政担合作和风险分担机制;允许各地按规定从省级常态化帮扶资金中,安排由州(市)和县级财政承担的对重点帮扶群体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支持推进农业保险创新发展。
加强中央和省级常态化帮扶资金安排统筹衔接,发挥资金使用合力。在通过中央常态化帮扶资金支持国家认定的欠发达国有农场和林场发展的基础上,支持各地统筹省级资金支持国家和省级认定的欠发达国有农场和林场;将各地华侨社区涉农乡村特色产业和区内户外涉农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纳入省级常态化帮扶资金支持范围。
优化常态化帮扶资金产业投入占比政策,实行差异化要求。明确常态化帮扶资金优先保障帮扶产业发展需求,对中央常态化帮扶资金,以州(市)为单位保持产业投入占比基本稳定,由州(市)统筹根据县域产业发展实际对县级实行差异化要求;充分考虑云南省实际,省级常态化帮扶资金对产业投入占比不作硬性规定,赋予各地更多统筹空间。
突出支持重点和兼顾其他地区,推动均衡发展。通过设立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和其他县两个资金池等方式统筹支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和其他县发展,支持重点地区的同时兼顾其他地区;支持州(市)结合实际从下达到县的省级常态化帮扶资金中统筹不超过20%的比例用于州(市)内的统筹平衡,推动均衡发展。
拓宽省级常态化帮扶资金支持范围,发挥市场主体带动作用。明确常态化帮扶资金到人到户项目仅支持重点帮扶群体,但省级资金产业奖补项目可适当分类分档支持其他农户。在中央常态化帮扶资金用于帮扶车间、乡村工匠、劳务品牌吸纳就业奖补基础上,省级资金可用于其他经营主体吸纳就业奖补和联农带农帮扶产业奖补。
细化常态化帮扶资金负面清单,提升资金使用规范性。明确9个方面的禁止事项,规定资金不得用于弥补预算支出缺口、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不得用于交通工具及通信设备支出、不得用于建盖、购买、租赁、维修、装修楼堂馆所等方面的具体内容或项目,并结合近年来各渠道反馈问题情况进一步细化实化,加强负面清单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优化资金支付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鼓励各地采用银行保函、保险保函(保单)、担保保函、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和保险等方式缴纳履约保证金,代替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在加快支出进度的同时减轻市场主体负担。明确当年度未使用完毕的资金须办理结转手续,原则上应于次年6月底前全部支出(质保金除外)。
规范项目管理费使用,夯实项目前期工作。参考中央常态化帮扶资金做法,结合实际将省级常态化帮扶资金项目管理费列支比例从5%提高到8%。明确省级常态化帮扶资金项目管理费可用于常态化帮扶资金监督检查、绩效评价、项目档案整理支出,全力解决县级项目管理费不足、支持内容与需求不够匹配等问题。
云南网记者 杨抒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