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箱
云南网邮箱 云报邮箱
法治云南
您当前的位置:云南网 >> 云南频道 >> 法治云南 >> 正文
一个矿泉水桶从天而降?袁某,被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6年08月24日 20:48:41  来源: 云南网

  云南网讯(记者 赵岗)昆明一小区里,一个装着液体容量4升的矿泉水桶“从天而降”,所幸未造成人员受伤财产、损毁的严重后果,但高空抛物者难逃法网!

  近日,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古滇派出所接到群众称有人“高空抛物”报警后,民警辅警迅速赶到现场,经核查,很快便锁定居住在7楼的违法行为人袁某。面对民警的讯问,袁某承认因家庭矛盾心生不满,为宣泄情绪,将家中装着液体的塑料矿泉水桶从阳台抛出的行为。

  最终,民警对袁某进行严肃批评教育,结合典型案例剖析高空抛物的危害详细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并依法对袁某予以行政处罚。

  高空抛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它早已不是一个仅关乎道德的行为,而是一种违法犯罪严重危害到人民群众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危害远超想象。

  法条链接

  高空抛物=违法犯罪!高空抛物可能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2.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五项规定,从建筑物或其他高空抛掷物品,只要存在危害他人人身、公私财产或公共安全的危险,即便未造成实际损害,也可予以行政处罚。具体处罚标准为:一般情形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3.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高空抛物罪】: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警方提示

  高空抛物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如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请广大市民群众从自身做起,不高空抛物、不给公共安全制造隐患,共同维护“头顶上的安全”。

编辑:李亭亭
关注云南发布
关注云南网微信
关注云南网微博
新闻爆料热线:0871-64160447 64156165 投稿邮箱:ynwbjzx@163.com
云南网简介 |  服务合作 |  广告报价 |  联系方式 |  中央厨房 |  网站声明
滇ICP备08000875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53120170002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号:2511600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滇)字 04号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号:(云)字第00093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滇B2-20090008 ® yunnan.cn All Rights Reserved since 2003.08
未经云南网书面特别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违者依法必究
24小时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71-64166935;举报邮箱: jubao@yunnan.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