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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城县脱贫攻坚政策一览(二)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30日 10:36:00  来源: 云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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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交通扶贫的“五项工程”是什么?

  答:一是建制村通硬化路工程;二是自然村公路工程;三是农村客运和物流工程;四是农村公路安全防护工程;五是农村公路养护工程。

  25.水利扶贫“六项行动”是什么?

  答:一是农村饮水安全行动;二是农田灌溉保障行动;三是防洪抗旱减灾行动;四是水资源开发保护行动;五是水保生态建设行动;六是农村水电开发行动。

  26.易地扶贫搬迁对象是什么?

  答:根据《关于印发云南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发改扶贫〔2017〕736号)文件要求,易地扶贫搬迁对象主要是指在特定自然环境和发展条件下需要实施搬迁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即“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6类区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一是深山石山、边远高寒、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且水土、光热条件难以满足日常生活生产需要,资源承载力严重不足,不具备基本发展条件的地区。二是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中的禁止开发区或限制开发区。三是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以及教育、医疗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十分薄弱,工程措施解决难度大、建设和运行成本高的地区。四是地方病高发地区。五是地质灾害频发易发地区。六是其他确需实施易地扶贫搬迁的地区。纳入易地扶贫搬迁对象的认定程序:按照普查筛选、农户申请、村委会初审及公示、乡(镇)政府审核及公示、县级政府审批及公告、签订搬迁协议等程序识别认定,登记造册。建档立卡贫困户录入全国扶贫开发建档立卡信息系统。

  27.易地扶贫搬迁补助方式、标准及资金构成是什么?

  答:根据《关于调整建档立卡搬迁人口易地扶贫搬迁资金政策的通知》(云发改扶贫〔2018〕422号)和《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城县农村民房建设补助标准的通知》(江政发〔2017〕151号)文件要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建房按人均2万元给予补助,签订旧房拆除协议并按期拆除的人均奖励0.6万元,家庭人口1—2人的建档立卡户户均补助6万元,补助资金由易地扶贫搬迁补助政策落实后不足部分由县级统筹整合其他资金补足。但建档立卡贫困户建房补助和奖励资金不得超过面积控制标准的建房成本,同时自筹资金原则上户均不得超过1万元。同步搬迁户(非贫困户)我县执行标准为户均补助4万元。

  建档立卡贫困户资金构成:中央预算内投资,人均补助0.8万元;国家低成本长期贷款,人均补助1.8万元,其中0.6万元为旧房拆除奖励金。

  28.易地扶贫搬迁户建房面积是多少?

  答:根据《关于印发云南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发改扶贫〔2017〕736号)文件要求,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并根据家庭实际人口,按照不超过50、75、100、125、150平方米等户型进行设计和建设,最大户型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其中单人户和2人户安置住房可采取集中建设公寓、与养老院共建等方式解决。同步搬迁户面积可结合当地居民生产生活习惯,结合农户自筹能力,自行确定面积,坚决防止盲目扩大住房面积。搬前后群众不得私搭乱建,严禁在稳定脱贫前随意加盖房屋。

  29.易地搬迁需签订的“三个协议”是什么?

  答:根据《关于印发云南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发改扶贫〔2017〕736号)文件规定,精准锁定年度搬迁对象后,实施搬迁前,由乡(镇)与搬迁建档立卡贫困户签订搬迁协议、建新拆旧协议和脱贫就业协议“三个协议”。

  30.易地扶贫搬迁“三个符合”、“三个不纳入”、“三个优先”、“一个统筹”指什么?

  答:根据《关于印发云南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发改扶贫〔2017〕736号)和《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洱市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整改方案的通知》(普政办发〔2017〕90号)文件规定:

  “三个符合”:一是符合“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的6类区域;二是符合群众自愿原则;三是符合全国扶贫开发建档立卡信息系统识别的全县易地扶贫搬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9368人的范围。

  “三个不纳入”:工矿塌陷区、工程强制性搬迁区域不纳入易地扶贫搬迁范围。原址拆除重建等没有改变“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性质的不纳入搬迁方范围。边境一线不纳入易地扶贫迁出范围。

  “三个优先”:优先搬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比例高的自然村,优先支持自然村整村搬迁,优先搬迁位于地震活跃带及受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威胁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一个统筹”:统筹考虑同步搬迁人口。在整自然村(寨)搬迁中,属于同一迁出地,需要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同步搬迁的非建档立卡人口确认为同步搬迁人口。

  31.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建好后,农户可以保留原住房吗?

  答:按照《土地管理法》《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严格执行宅基地标准,严格落实一户一宅、建新拆旧政策。腾退的宅基地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的原则,进行复垦复绿。

  32.不同建房对象建房补助标准是什么?

  答:(1)2017年4类重点人员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补助标准

  根据《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城县2017年4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江政发〔2017〕144号)和《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城县农村民房建设补助标准的通知》(江政发〔2017〕151号)文件规定,按照“一户一方案”的方式,将列入年度省级农村危房改造计划的4类重点对象按照加固改造、拆除重建、兜底帮建三类标准,结合江城县在开展脱贫攻坚工作中出台的民房建设补助政策,科学制定分级分类补助标准,用好用活用实补助资金。2017年4类重点人员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①C、D级危房修缮加固改造的,按照每户补助2万元标准统一安排到乡(镇),由乡(镇)按一户一方案原则,统筹安排使用;

  ②D级危房拆除重建的每户补助3万元;

  ③散户“四类重点对象”C、D级危房已拆除重建的,按每户补助3万元标准执行,未足额补助到位的,按照缺多少补助多少的原则,给予农危房改造资金补助;

  ④兜底帮建户,未开工的户均补助4万元,按一户一方案原则,由乡(镇)统筹安排使用。

  (2)纳入2016-2017年度易地扶贫搬迁范围的建房农户补助标准

  根据《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城县农村民房建设补助标准的通知》江政发〔2017〕151号文件,主要以下规定:

  ①建档立卡户建房。人均补助2万元,拆除旧房后人均奖励0.6万元;家庭人口1—2人的建档立卡户户均补助6万元,补助资金由易地扶贫搬迁补助政策落实后不足部分由县级统筹整合其他资金补足。但是,易地扶贫搬迁点的到户建房补助和奖励资金不得超过建房成本,建房成本由乡(镇)结合实际核定。搬迁农户补助对象以贫困对象动态管理后国办系统标识的人员为准,新生儿、服刑人员等无法纳入识别范围的人员不纳入补助对象。贫困对象动态管理后,剔除的建档立卡户建房补助按随迁户政策执行,发文前已按建档立卡户补助的(户均补助6万元),必须收回多补助资金。        

  ②随迁户建房。执行按户均补助4万元政策。

  (3)整改后剔除易地扶贫搬迁范围的70个集中安置点农户建房补助标准

  根据《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城县农村民房建设补助标准的通知》江政发〔2017〕151号文件,主要以下规定:

  2017年2月28日前启动且未能纳入易地扶贫搬迁整改范围的70个集中安置点农户民房建设,建档立卡户户均补助6万元,非建档立卡户户均补助4万元。贫困对象动态管理后,被剔除的建档立卡户建房补助按非建档立卡户补助政策执行,户均补助4万元。

  (4)2016年县内确定的20个集中安置点农户民房建设补助标准

  根据《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城县农村民房建设补助标准的通知》江政发〔2017〕151号文件,主要以下规定:

  2016年县内确定的20个集中安置点农户(建档立卡户和非建档立卡户)建房,拆除重建(新建)的户均补助3万元,修缮加固的户均补助1.5万元。

  (5)散户民房建设补助标准

  根据《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城县农村民房建设补助标准的通知》江政发〔2017〕151号文件,主要以下规定:

  ①2015年10月1日前已开工建房,且未领取补助(新建、重建或修缮加固)的享受当年农村危房改造政策;

  ②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止,已开工建设(新建、重建)的户均补助3万元;

  ③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实施修缮加固的散户户均补助1.5万元。2017年度实施修缮加固的严格执行农村危房改造政策(江政发〔2017〕144号);

  ④2017年10月1日后,除“4类重点对象”外的农户建房不再给予补助。

  (6)农户进城购房补助标准

  根据《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城县农村民房建设补助标准的通知》江政发〔2017〕151号文件,主要以下规定:

  ①补助条件要求。已享受过农村建房补助的农户不再享受此次进城购房补助;享受进城购房补助的农户必须拆除原宅基地上的房屋,宅基地必须交归集体;享受补助农户进城所购买的房屋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购买范围为本县县城内购买的商品房和保障性住房等。

  ②补助申报程序。一是由本人申请并提供有效购房合同、购房首付相关凭证及身份证、户口所在地村、乡(镇)证明;二是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确认;三是县住建部门审定;四是县人民政府批准。

  ③补助对象及标准

  a.纳入易地扶贫搬迁整改范围及列入2017年易地扶贫搬迁范围进城购房的农户,建档立卡户和随迁户执行现易地扶贫搬迁民房建设补助和奖励政策,购房款超过建房补助标准1万元以上的不支持进城购房。按照搬迁农户不负债要求,不提供贷款支持。贫困对象动态管理后,剔除的建档立卡户购房补助按随迁户政策执行。

  b.未纳入易地扶贫搬迁整改范围的70个集中安置点的农户进城购房,建档立卡户户均补助6万元,非建档立卡户户均补助4万元。贫困对象动态管理后,剔除的建档立卡户购房补助按非建档立卡户补助政策执行。

  c.散户进城购房(包括2016年县内确定的20个集中安置点),建档立卡户户均补助3万元,非建档立卡户不得享受补助政策。

  进城购房补助政策执行时间: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0月1日止(时间以购房合同时间为准),2017年10月1日后,不再执行农户进城购房补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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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毛雪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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