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体育局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总工会关于印发
《云南省第十五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的通知
各州(市)体育主管部门、教育局、工会,省级各训练单位:
现将《云南省第十五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体育局
联系人:王梓屹
电 话:0871-63166150(传真)
云南省教育厅
联系人:李华海
联系电话:0871-65141471
传真电话:0871-65149031
云南省总工会
联系人:刘晓黎
联系电话:0871-64141875
附件:
1、云南省第十五届运动会青少年组(含普通中学、中专、职高)竞赛项目小项设置表
2、云南省第十五届运动会大学组竞赛项目小项设置表
3、云南省第十五届运动会职工组竞赛项目小项设置表
4、云南省第十五届运动会大众组竞赛项目小项设置表
5、云南省第十五届运动会代表团工作人员报名表
6、云南省第十五届运动会参加项目报项表
7、云南省第十五届运动会青少年组各项目单项竞赛规程
8、云南省第十五届运动会大学组各项目单项竞赛规程
9、云南省第十五届运动会职工组各项目竞赛规程
10、云南省第十五届运动会大众组各项目竞赛规程
云南省体育局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总工会
2018年5月9日
云南省第十五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
举办云南省第十五届运动会,正值全省上下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必将有力推进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体育强国建设的决策部署在云南的深入落实。必将促进云南群众体育、竞技体育、青少年体育和体育产业协调可持续发展,助力体育强省建设。运动会本着团结协作、统筹协调、科学规范、节俭廉洁的原则,按照体育竞赛的标准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期盼办出水平、办出特色,办出影响力和精气神。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构建和谐社会服务,为我省全面脱贫攻坚,全面建成小康,鼓舞斗志,提振精神、坚定信心,推动实现跨越式发展再上台阶。
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2018年7-8月在临沧市举行。
二、主办单位
云南省体育局、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总工会
三、承办单位
临沧市人民政府
四、竞赛组别
设青少年组(含普通中学、中专、职高);大学组;职工组;大众组。
五、竞赛项目
(一)青少年组(含普通中学、中专、职高):田径、游泳、自行车、皮划艇、举重、射击、射箭、摔跤、拳击、柔道、体操、击剑、武术(套路、散打)、乒乓球、网球、排球(沙滩排球)、篮球、足球、高尔夫球。共19个项目。
(二)大学组:田径、足球、篮球、排球、乒乓球、网球、羽毛球、体育舞蹈。共8个项目。
(三)职工组:篮球、足球、乒乓球、网球、羽毛球、健美操、气排球。共7个项目。
(四)大众组:体育科技模型、跆拳道、轮滑、台球、武术(套路、散打)、棋牌(中国象棋、围棋、桥牌)、健美操、体育舞蹈、健身气功。共9个项目。
以上各竞赛项目的小项设置按照《云南省第十五届运动会青少年组(含普通中学、中专、职高)竞赛项目小项设置表》(附件1)、《云南省第十五届运动会大学组竞赛项目小项设置表》(附件2)、《云南省第十五届运动会职工组竞赛项目小项设置表》(附件3)、《云南省第十五届运动会大众组竞赛项目小项设置表》(附件4)的规定执行。田径等项目决赛时间原则安排在开、闭幕式期间进行。皮划艇等项目安排在其它州(市)举行。
六、参加单位
(一)青少年组(含普通中学、中专、职高):昆明、昭通、曲靖、玉溪、保山、楚雄、红河、文山、普洱、西双版纳、大理、德宏、丽江、怒江、迪庆、临沧共16个单位,由各州(市)体育、教育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参加比赛的代表团。
(二)大学组:由省直各高等院校组队参加。
(三)职工组:由全省各州(市),省级各委、办、厅、局,省级各产业、系统、公司,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人民团体,事业、企业单位,中央驻滇单位,驻昆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等单位组织参加比赛的代表团及代表队。
(四)大众组: 由各州(市)组队参赛,参赛对象由各级普通中小学、中专、职高,省直各高等院校、行业体育协会、体育俱乐部等组成。
七、运动员资格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相关规定,持有云南省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居民身份证。
(三)经县级以上医务部门检查证明身体健康者。
(四)青少年组(含普通中学、中专、职高)。
1、各项目参赛运动员年龄规定:
射击:
甲组:21岁以下(1997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
乙组:18岁以下(2000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
射箭:
甲组:18岁以下(2000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
乙组:16岁以下(2002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
田径:
甲组:18岁至17岁(2000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出生者);
乙组:16岁以下(2002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
游泳:
男子:
甲组: 16岁以下(2002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
乙组: 14岁以下(2004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
丙组: 12岁以下(2006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
女子:
甲组:15岁以下(2003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
乙组:13岁以下 (2005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
丙组: 11岁以下 (2007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
自行车:
甲组:18岁至17岁(2000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出生者);
乙组:16岁以下(2002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
皮划艇:
甲组:18岁以下(2000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
乙组:16岁以下(2002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
举重:
甲组:19岁-18岁(1999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出生者);
乙组:17岁以下(2001年1月1日至以后出生者)。
体操:
甲组:11岁-10岁(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出生者);
乙组:9岁以下(2009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
柔道:
甲组:19岁-18岁(1999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者);
乙组:17岁以下(2001年1月1日至以后出生者)。
摔跤:
甲组:19岁-18岁(1999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者);
乙组:17岁以下(2001年1月1日至以后出生者)。
拳击:
甲组:18岁以下(2000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
乙组:16岁以下(2002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
击剑:
甲组:18岁-17岁(2000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出生者);
乙组:17岁以下(2002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
排球(含沙滩排球):
室内排球:
男子:甲组:18岁以下(2000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
乙组:14岁以下(2004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
女子:甲组:18岁以下(2000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
乙组:16岁以下(2002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
丙组:14岁以下(2004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
沙滩排球:
18岁以下(2000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
篮球:
甲组:18岁以下(2000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
乙组:14岁以下(2004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
足球:
男子:甲组:17岁以下(2001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
乙组:14岁以下(2004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
女子:17岁以下(2001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
武术套路:
甲组:18岁以下(2000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
乙组:14岁以下(2004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
武术散打:
男子:
甲组:18岁以下(2000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
乙组:16岁以下(2002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
网球:
甲组:14岁以下(2004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
乙组:12岁以下(2006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
丙组:10岁以下(2008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
乒乓球:
甲组:14岁以下(2004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
乙组:12岁以下(2006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
高尔夫球:
甲组:18岁以下(2000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
乙组:14岁以下(2004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
2、参赛运动员年龄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执行,在云南省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的居民身份证的出生日期为准,并进行核实。
3、根据《云南省体育局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体育竞赛青少年运动员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云体发〔2015〕22号)等有关规定,参加青少年组各项目预赛、决赛时的运动员需持云南省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户口登记机关签发的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且在云南省青少年体育管理工作信息平台中的注册系统中完成注册并审核通过。否则不得参加比赛。
4、须自愿与所代表的州市签署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责任书,并严格遵守。
5、其他规定
(1) 参加2018年省十五运会比赛的运动员必须在2015-2018年度中参加一次本人已注册项目的省级青少年比赛(省运会预赛除外)。
(2) 各州市输送到省级运动队和“一州市一精品”联办点的在训适龄运动员(含试训、聘用)可代表输送单位参加省运会青少年组的预赛选拨后方可参加决赛。
(3)在本届省运会中取得前3名的运动员,拒绝云南省体育局指派的参赛任务和省级运动队、“一州市一精品”联办点(含云南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竞技体校)办理试训招收手续(或试训中途擅自离队)的,不代表云南省体育局参加全国运动员注册的,将取消该运动员在本届省运会中获得的成绩,收回奖牌,同时将情况通报至该运动员代表单位的州、市人民政府。
(4) 有以下情况的运动员不得参加比赛:
①依据《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代表其它省(区、市)(含解放军、行业体协)在国家体育总局注册的运动员。
②在2015-2018年度参加省体育局主办的省级体育竞赛中连续2次赛前文化测试不合格的运动员。
(5)因国家队高水平后备人才培养的需要,经省体育局同意,代表其它省(区、市)进行临时注册,参加国际、国内综合性赛事的运动员可代表输送单位参赛。
(6)除东道主外各参赛代表团不允许参赛运动员交流,东道主只允许在4个项目中在省内进行运动员交流。交流总人数不能超过10人。双方交流协议需在决赛前1个月报云南省体育局备案方可有效。
6、 为维护决赛竞赛编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如对参加第十五届省运会决赛运动员资格问题提出异议的代表队,采用谁举报谁举证的原则于6月15日前报云南省体育局。逾期不再受理。比赛期间不再受理运动员资格问题的申诉。
7、 各参赛单位必须为参赛运动员购买比赛期间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在决赛报名时出具相关材料。
(五)大学组
省直各高等院校在校、在读、全日制的学生,必须出具有效所属学校学生证、学籍证明。
(六)职工组
1、现役军人和武警必须出具有效军人证;
2、党政机关人员必须出具本单位的有效证明;
3、省级各产业、厅、局(公司)职工必须出具单位有效合同、身份证及其他相关材料。
(七)大众组
由各参赛单位提供参赛运动员的云南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原件及其他相关材料。
(八)省级运动队、“一州市一精品”联办点(含云南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在国家体育总局注册退役1年以内(含1年)的运动员、在聘在岗的教练员不得参加大学组、职工组、大众组的比赛。
(九)资格审定
1、青少年组(含普通中学、中专、职高)运动员的参赛资格审定由云南省体育局、云南省教育厅共同负责。
2、大学组运动员参赛资格由云南省教育厅负责。
3、职工组运动员参赛资格由云南省总工会负责。
4、大众组运动员参赛资格由云南省体育局负责。
八、竞赛办法
(一)各项目比赛均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审定的竞赛规则和各单项有关特殊规定执行。
(二)在各竞赛项目决赛中,除部分有纪录项目按照规则规定比赛名次可以并列外,其它项目须排出单项名次,不得并列。
(三)本总则设定的竞赛项目,如报名不足5个(含5个)参赛单位(队)时,该项目将不作为本届运动会的正式比赛项目。各竞赛项目中如报名不足5个队的小项(各竞赛项目规程规定设置的团体、集体小项)或报名参赛运动员不足6人的个人小项,取消设项。
(四)青少年组(含普通中学、中专、职高)、大学组(部分项目)、职工组(部分项目)、大众组(部分项目)按照各项目规程进行预赛,并按各项目规程规定的录取名额参加决赛。
(五)预赛、决赛的裁判员和仲裁委员由云南省体育局根据各项目竞赛规程、规则的规定选派。各项目选派的裁判长、仲裁委员名单将于比赛前在云南省体育局门户网站上公示。
(六)预赛、决赛的竞赛组织工作主要由云南省体育局负责,省教育厅和省总工会协助完成。
(七) 各项目运动员不能跨组别参加比赛。
(八) 临沧市可以不参加青少年组足球、篮球、排球项目的资格赛,直接参加决赛阶段的比赛。
(九)其它
1、青少年组(含普通中学、中专、职高)
(1)预赛时间
① 2017年7月至8月份在部分州(市)、县(区、市)举行部分项目的预赛。
② 2018年1月至2月份在部分州(市)、县(区、市)举行部分项目的预赛。
2、大学组、职工组 、大众组
篮球、排球、足球等项目和大众组的部分项目如报名参加单位过多,将举办预赛,在预赛中获得前8名的队伍获得决赛资格。
九、奖励和计分办法
(一)足球、篮球、排球项目奖励前8名,具体办法按照各项目竞赛规程规定执行。如参赛队伍数量不足奖励名额的,按照实际参赛队伍数量奖励,8支及8支以下队伍参加比赛的,减1录取。
(二)各竞赛项目单项获得前3名的,分别颁发金、银、铜牌及获奖证书,获得其它名次者颁发获奖证书。
(三)设“体育道德风尚奖”,办法另定。
十、公布比赛成绩
(一)奖项设置
公布青少年组(含普通中学、中专、职高)、大学组、职工组各组别参赛代表团的成绩榜,包括金牌总数名次和团体总分名次,具体排序办法为:金牌多名次列前,如金牌相同,以获得银、铜牌数多列前;团体总分以获得分数多少进行排名,多者列前。对获得金牌总数和团体总分数前8名的代表团分别给予奖励。
大众组别不进行参赛代表团或代表队的成绩榜排名,各项目录取名次按照各单项规程进行。
(二)名次录取
1、青少年组、大学组、职工组各单项均录取前8名,分别按9、7、6、5、4、3、2、1计分,颁发获奖证书。前3名分别颁发金、银、铜牌。
2、大众组各单项录取前6名,颁发获奖证书。前3名分别颁发金、银、铜牌。
3、青少年组:
(1)篮球、足球项目的前3名分别按3、2、1枚金牌奖励,前8名分别按27、21、18、15、12、9、6、3计分。
(2)排球(不含沙滩排球):
① 男子:甲、乙组前3名分别按3、2、1枚金牌奖励,前8名分别按27、21、18、15、12、9、6、3计分;
② 女子:甲、乙、丙组前3名分别按2、1.5、0.5枚金牌奖励,前8名分别按18、14、12、10、8、6、4、2计分。
(3)沙滩排球:前3名分别按1.5、1、0.5枚金牌奖励,前8名分别按14、10、8、7、6、5、3、1计分。
(三)运动员因兴奋剂检测不合格、不代表云南省体育局参加全国运动员注册的、不参加云南省体育局组织的试训或因其他事由被省第十五届运动会大会组委会正式取消名次的(以文件为据),其后名次依次递增。
(四)青少年组的输送奖励政策
从2014年8月30日至省十五运会开幕前止,各州市向省级运动队输送的正式在编运动员,每输送1名运动员给该代表团计1枚金牌(以省体育局下发的正式输送文件为依据)。
(五)青少年组中各州市向省级运动队输送的运动员在国际、国内大型比赛中获得奖牌、名次成绩计入原输送单位代表团奖牌的规定:
1、奥运会:单人项目1枚金牌按20枚金牌,1枚银牌按15枚金牌,1枚铜牌按12枚金牌,4至6名按8枚金牌,7至8名按5枚金牌计入。集体或小团体项目按单项50%计算。凡进入参加奥运会比赛的中国代表团正式名单者按3枚金牌计入。
2、世界锦标赛(以世界单项协会举办的比赛项目成绩为依据,足球为世界杯):单人项目1枚金牌按10枚金牌,1枚银牌按8枚金牌,1枚铜牌按7枚金牌,4至6名按5枚金牌,7至8名按4枚金牌计入。集体或小团体项目按单项50%计算。
3、亚运会、青奥会:单项项目1枚金牌按9枚金牌,1枚银牌按7枚金牌,1枚铜牌按6枚金牌,4至5名按4枚金牌,6名至8名按3枚金牌计入。集体或小团体项目按单项50%计算。凡进入中国代表团参加亚运会、青奥会比赛者按2枚金牌计入。
4、全运会:单项项目1枚金牌按10枚金牌,1枚银牌按8枚金牌,1枚铜牌按7枚金牌,4至5名按5枚金牌计入,6至8名按4枚金牌计入。以个人名义参赛、集体或小团体项目按单项50%计算。群体项目不计入此带入政策中。
5、全国青年运动会:单项项目1枚金牌按6枚金牌、1枚银牌按4枚金牌、1枚铜牌按3枚金牌计入。集体或小团体项目按单项50%计入。(全国青年运动会运动员获得的成绩分别带入参赛单位和输送单位,各以50%计入。)
6、所有集体或小团体项目只计入2人(2人以上的项目含2人)。
7、如一年内同一项目获得多次名次者,按最高一次计入。
8、非全运会项目集体和个人所获成绩均按50%计入。
9、以上成绩的认定时间:自2014年9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止,并在省运会决赛之前公布。
(六)自“一州市一精品”项目开展至省十五运会开幕前止,各州市向省体育局正式发文确定的 “一州市一精品”联办培养单位输送的正式聘用运动员(以省体育局下发的正式输送文件为依据),该运动员在“一州市一精品”项目开展(以省体育局正式发文为依据)至省十五运会开幕前止所取得的在国际、国内大型比赛中获得奖牌、名次成绩按照原输送单位、“一州市一精品”培养单位各50%分别计入所在代表团成绩;该运动员在省十五运会决赛期间取得的奖牌、名次成绩按照原输送单位、“一州市一精品”培养单位各50%分别计入所在代表团成绩(大学组、职工组、大众组不执行该条办法)。
十一、兴奋剂检查和性别检查
(一)兴奋剂检查和处罚按照国家体育总局、中国奥委会反兴奋剂委员会、云南省体育局制订下发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性别检查将根据国际组织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参加办法
(一)参加青少年组(含普通中学、中专、职高)比赛的运动员,必须按照各项目预赛规程参加各项目预赛,未参加预赛的运动员不得参加决赛。
(二)参加大学组、职工组、大众组各项目决赛的人数,按照大学组、职工组、大众组各项目竞赛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项目裁判员及竞赛组织等相关工作人员人数,按各项目单项规程规定执行。
(四)每个竞赛项目,每个参赛单位限报1个队,报名人数按各项目竞赛规程规定执行。
(五)代表团人数
1、青少年组:各代表团团部可报团长1人,团部正编工作人员报名人数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代表团官员(包括团长、副团长、团部官员和运动队官员)的总人数按照不超过参赛运动员总数40%的比例确定,其中只有1名运动员的代表团,只能报1名官员。
(2)代表团团部官员的总人数按照不超过本代表团官员总数20%的比例确定。不足1人的按四舍五入计算。
(3)同一名官员只能代表一个代表团报名。
(4)每个代表团可报团长1人。运动员4至50人的,可报副团长1人;运动员51至100人的,可报副团长2人;此后运动员每增加50人,可增报副团长1人。每个代表团最多可报5名副团长。
(5)代表团官员的具体分配由代表团自行确定。代表团超编官员数量另行确定。
2、大学组、职工组、大众组:参加3个(含3个)以上项目的为代表团。参加2个以下项目的为代表队。团部人数由各参赛单位自报。
3、各代表团团部人员名单按《云南省第十五届运动会代表团工作人员报名表》(附件2)的要求,于2018年6月30日报至主、承办单位。
十三、体育道德风尚奖
(一)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名额按各项目规程规定执行。
(二)代表团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评选,根据各代表团在赛区期间,如没有严重违反大会的有关规定,均被评为体育道德风尚奖代表团。
(三)若代表队没有获得道德风尚奖,将向代表团的所在政府部门进行通报。
十四、报名及报到
(一)青少年组、大学组、职工组、大众组:
报 名:请各参赛单位认真按照各项目竞赛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决赛报名工作将在第一次联络员会议(具体时间,另行通知)上统一进行,并按照《云南省第十五届运动会参加项目报项表》(附件6)的要求,认真填写,会前报主、承办单位。
(三)各组别参加决赛的报名、报项在赛前30天完成,具体要求按各单项竞赛规程规定执行。
(四)报名截止后,不再更改和调整,无故退出比赛的,将取消该代表团参加评选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资格。
(五)各代表团团部人员在运动会开幕前2天报到,闭幕后1天离会。各代表团可在团部人员中明确1名联络员,其报到和离会时间另行确定。
各运动队于比赛前3天到赛区报到,比赛结束后1天离会。大学组、职工组、大众组根据实际情况另行通知。个别项目按照单项竞赛规程规定,可以提前进行赛前场地适应性训练,组委会需按照规定提前免费开放比赛、训练场馆提供使用。
(六)裁判员及仲裁委员于比赛前3天报到。
十五、代表团团旗
各参赛单位自备颜色、式样,规格相同的团旗2面。规格为宽2米,长3米,字体大小应与团旗相称,可用汉字和民族文字共用,亦可印有标志图案。在第一次联络员会议报名时交到承办单位备用,运动会后交回各代表团。
十六、参赛费用
(一)青少年组(含普通中学、中专、职高):各代表团往返差旅费自理,赛会期间的食宿等费用由大会组委会负担,各代表团超编人员费用自理。
(二)大学组、职工组、大众组:参赛的所有费用由各参赛单位自理,具体收费标准另行通知。
十七、其它
(一)云南省第十五届运动会各单项比赛均可冠“杯名”,各项杯名权、广告权均授予承办单位,收入由承办单位用于补充竞赛经费的不足。
(二)各项比赛奖品(奖杯、奖章、体育道德风尚奖)由承办单位设计制作。
(三)比赛服装要求按照各项目竞赛规程、规则及其它有关规定执行。
十八、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十九、本规程的解释权属云南省体育局、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总工会。
(来源:云南省第十五届运动会官方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