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小商铺藏大“赌局” 合伙经营终获刑
便利店、小卖部门口
摆放几台“打烟机”、“捕鱼机”
便可消遣娱乐、财源滚滚?
近日,腾冲市检察院
对彭某某、张某某等人开设赌场一案
提起公诉
四名被告人被判处
九个月至五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
案情回顾

图片由AI生成
2024年12月至2025年7月期间,彭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网络渠道先后购买9台具有退分、兑奖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投放在张某某、黄某某、代某某经营的便民商店内,供不特定多人扫码充值上分进行赌博。同时,以价格不等的香烟作为奖品,通过组织赌博活动抽取利润,4人共同经营、管理赌博机,按比例分配利润,全案违法所得9万余元。

腾冲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彭某某、张某某等4人利用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违法所得数额、认罪悔罪态度、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等,检察官提出精准量刑建议,均被法院依法采纳。经法院审理,遂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
只要以营利为目的,放置、提供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场所、工具和条件,不论规模大小、获利多少,均属于开设赌场违法犯罪活动,将依法被追究法律责任。经营者要合规经营,坚决拒绝任何形式的涉赌合作;广大群众要提高警惕,远离赌博陷阱,自觉抵制各类赌博活动,共同维护安全、有序的社会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