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云南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7年1月1日起施行,旨在保障粮食有效供给,确保粮食安全,提高防范和抵御粮食安全风险能力,维护经济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
《条例》共包含十一章、五十六条,涵盖了耕地保护、粮食生产、粮食储备、粮食流通、粮食加工、粮食应急、粮食节约、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各个方面。
职责划分方面,《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粮食安全党政同责的要求,履行保障粮食安全具体责任,将粮食安全保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粮食安全保障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粮食安全保障机制,加强粮食安全保障能力建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粮食安全保障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粮食安全保障相关工作。
涉及到耕地保护,《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耕地保护主体责任,科学统筹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严格保护耕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有提升、生态功能稳定。
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机制,严格防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占整补散。
严格控制各类占用耕地行为,确需占用耕地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落实各类占用耕地补充责任。经批准占用耕地或者改变耕地用途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建设单位按照规定补充与所占用或者改变用途的耕地数量相等、质量相当、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
此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耕地质量保护制度,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采取措施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推进酸化、潜育化等退化耕地治理,落实耕地轮作休耕制度,提升耕地质量。
值得一提的是,粮食节约也被纳入了《条例》中。根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引导激励与惩戒教育相结合的机制,健全部门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管体系,加强对粮食节约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推进粮食节约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粮食节约宣传教育,引导将粮食节约和反食品浪费要求融入市民公约、村规民约、行业规范,纳入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建设工作内容,提升全民节粮意识。
学校应当把粮食安全教育、勤俭节约教育融入大中小学思政课、国情省情教育等教育教学活动,引导学生形成勤俭节约、珍惜粮食的习惯。
《条例》也明确了相关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履行粮食安全保障工作职责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云南网记者 期俊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