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曝光!曲靖一消防检测公司被罚2000元!问题出在......
为进一步提升消防普法工作质量和水平,深化以案促改、以案促治、以案促建,不断增强全社会消防安全意识,推动消防普法工作高质量发展,曲靖市消防救援局公布1起消防领域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2026年8月,马龙区消防救援局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某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与某消防检测评价有限公司签订的消防系统维护保养合同未明确项目负责人,违反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马龙区消防救援局依法下发《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针对存在的消防违法行为,区局依法立案调查。
执行结果
该消防检测评价公司与旅游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消防技术服务合同未明确项目负责人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消防技术服务公司承接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的消防技术服务委托合同,并明确项目负责人。未明确项目负责人的,应给予该消防检测评价有限公司责令改正,处壹万元以下罚款。
在大队调查过程中,鉴于在检查时仅发现1份该公司与旅游投资有限公司签订消防系统维护保养合同,根据《国家消防救援局关于印发<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文件具体违法情形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未明确项目负责人的项目数1件的,属轻微违法情节,具体罚款金额为x≤2000元。鉴于该公司认识到自身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本着以教育为主,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国家消防救援局关于印发<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第二部分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细则规定,针对该单位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明确项目负责人的违法行为,最终给予该消防检测评价有限公司处贰仟元整罚款的处罚。
案例评析
消防技术服务项目负责人是单个项目质量的第一责任人,未明确项目负责人,意味着机构质量内控机制从根源缺位,没有项目责任主体,极易衍生漏检、简化检测、走过场执业,甚至出具虚假、失实文件等更为严重的违法问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承担社会单位消防“体检”职能,通过处罚以案促改,督促机构从“重接单、轻管理”向规范化质量管控转变,压实第三方消防技术服务主体责任。
相关法律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承接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并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未明确项目责任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