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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假救助、真交易” 新修订的《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8月15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6年05月29日 16:56:38  来源: 云南网

  5月28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条例共二十九条,从全面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法典和野生动物保护法,正确处理野生动物保护与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增进民生福祉的关系,突出我省特色优势,切实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栖息地等方面作出修改完善。

△云南首次发现雄性红唇棘蜥。杨学飞 摄

  规范收容救护

  禁止“假救助、真交易”

  为了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条例》明确,省人民政府依法将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划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对不具备划定自然保护地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划定禁猎区、规定禁猎期等措施予以保护。

  针对陆生野生动物应急处置与收容救护,《条例》作出刚性规定:条例规定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受到突发事件威胁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救助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明确收容救护机构并公布收容救护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禁止以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贡山羚牛。胡妤雅 摄

  促进人与动物和谐共生

  完善致害防控与补偿

  近年来,我省生物多样性持续向好,一些动物种群不断扩大,但同时也出现了陆生野生动物致害的现象。为破解这一问题,《条例》规定,在陆生野生动物致害严重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陆生野生动物危害防控,统筹推进危害监测预警和防控能力建设,制定应急预案,组建专业队伍,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积极开展陆生野生动物致害综合防控,通过建设隔离防护设施、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强化监测预警、开展防护知识宣传等,科学预防陆生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

  对于难以避免的人与野生动物矛盾,《条例》明确,在陆生野生动物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采取措施造成陆生野生动物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若是因本条例规定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致害严重的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有权依法获得补偿。

  了解是保护的前提,增进人们对陆生野生动物的了解才能更为妥善地处理保护与发展、人与动物和谐共生的关系。《条例》规定,在不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前提下,可以在保护小区内依法依规开展科学考察、科普教育、自然观光活动,发挥保护小区生态效益,促进与周边社区的协调发展。

△亚洲象。胡妤雅 摄

  彰显云南优势

  划定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红线

  作为享誉世界的“动物王国”,云南拥有众多特有、珍稀、濒危野生动物。为突出我省特色优势,固化我省在野生动物保护方面的实践成果,擦亮“动物王国”生态名片,《条例》作出专门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或者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情况,针对主要保护对象,制定栖息地保护方案,保护、恢复、改善陆生野生动物生存环境,提升栖息地质量。

  省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栖息地保护修复、迁徙通道建设、监测巡护、人工繁育、野化放归等措施,加强对亚洲象、滇金丝猴、高黎贡白眉长臂猿、绿孔雀等珍贵、濒危的陆生野生动物实施抢救性保护,促进物种种群恢复和稳定。

  此外,新修订的《条例》明确划定栖息地保护与行为禁止红线。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不得在陆生野生动物栖息地实施干扰和破坏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行为,野外观察、拍摄、低空飞行等活动应当避免惊扰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禁止违法猎捕、运输、交易陆生野生动物,禁止破坏陆生野生动物栖息地。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

  云南网记者 彭美娟

责任编辑:杜诗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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