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网讯(记者 郎晶晶)5月26日,《云南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草案)》提请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这是我省首部铁路安全管理地方性法规,条例草案共6章45条,从铁路线路安全、运营安全、应急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铁路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基础设施,保障其安全运行,对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省铁路运营规模不断扩大、运行速度不断提高,对铁路安全保障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我省铁路安全监管相关制度机制不健全,不能适应当前实际需要,制定本条例十分必要。
条例草案由省公安厅牵头起草,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省人大监察司法委进一步征求意见、开展立法调研,形成条例草案建议修改稿。
条例草案专设铁路线路安全一章,明确了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和邻近区域的安全管理要求,对在铁路沿线一定区域内放飞鸟类或者风筝、气球、孔明灯等低空飘浮物体进行了规范。
在铁路运营安全方面,条例草案明确了铁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和旅客进站、乘车、出站等环节的安全管理要求,以及托运人、货运相关单位履行物流安全管理的要求等。明确禁止干扰、阻挠进站安全检查或列车车门开启、关闭,擅自跨越站台、擅自进入列车司机室、机械室等行为。
围绕铁路应急管理,条例草案明确了铁路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和铁路安全信息通报等有关规定。审议中,省人大监察司法委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对铁路运输企业的通报,由“及时通报”改为“提前通报”,便于提前做好预防应对。
在法律责任方面,条例草案补充了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行政、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进行行政处罚的情形,明确了铁路运输企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下一步,省人大常委会将根据审议意见对条例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完善,适时提请二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