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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修订安全生产条例 管住危险源 织密安全网
发布时间:2026年05月27日 07:39:00  来源: 云南网

  云南网讯(记者 郎晶晶)安全生产事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大局。5月26日,《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提请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

  《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于2007年公布施行,2017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鉴于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订实施,加之我省矿山、危化、建筑施工、旅游、道路交通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形势依然严峻,新业态安全风险逐步显现,现行条例已难以完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为此,本次修订坚持问题导向,聚焦重点行业及新业态领域的安全痛点,进一步厘清政府部门职责分工,压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保障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完善应急救援及事故处置流程。

  条例修订草案共7章64条。包括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等。

  条例修订草案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制度建设、标准化建设及资金投入等义务。针对部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投入不足的问题,条例修订草案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从源头上强化了资金保障刚性约束。此外,还新增了从业人员心理健康保护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相关规定。

  条例修订草案对重大危险源管理作出细化规定:生产经营单位须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制定应急预案,并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同时按规定向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为提升监管效能,条例修订草案完善了应急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要求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计划开展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处理。针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屡禁不止、屡罚不改”的顽疾,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完善安全生产诚信分类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生产违法信息库,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报有关部门和机构,实施联合惩戒。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方面,修订草案完善了各级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理机构及村(居)民委员会的应急职责,要求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领域建立应急救援队伍,规范现场指挥部设立及事故调查处理流程。

  据了解,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收到省政府议案后,通过云南人大网公开征求意见,书面征求省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各州(市)人大常委会意见,并赴昆明、文山等地开展立法调研,共收集建议150余条。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修订草案建议修改稿。省人大社会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研究整理,按照工作程序做好审议相关工作。

责任编辑:李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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