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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4月发生动火作业火灾7起
发布时间:2026年05月08日 10:30:00  来源: 云南网

  2026年4月1日至4月30日,全省因动火作业引发火灾7起(1起发生在商业网点),造成直接财产损失22.62万元,火灾同比下降30%。

  从起火地区看:普洱市2起,昆明市、玉溪市、保山市、丽江市、大理州各1起;从起火区域看:3起发生在城镇、4起发生在乡村(村、寨、屯等);从起火时间看:所有火灾均发生在人员生产活动密集的11至15时;从起火场所看:4起发生在牲畜棚圈,商业网点、废弃房屋、交通工具各1起;从起火物看:主要为秸秆、松脂、建筑装饰材料、保温材料、厨房电器、纸箱等;从持证及审批情况看:施工单位(个人)持证3起,未持证4起;1起已进行动火审批,6起未动火审批;从动火作业“六必须”落实情况看:7起均未落实动火作业“六必须”。

  案例警示

  2026年4月2日,普洱市宁洱县磨黑镇收费站1公里处一轻型仓栅式货车发生火灾,起火原因系焊割引燃车厢内松脂,蔓延扩大成灾,无人员伤亡,造成直接财产损失为11.50万元。

  2026年4月21日,大理州云龙县长新乡包罗村委会大达组104号圈房发生火灾,起火原因为动火作业引燃周围堆放秸秆,过火面积40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97000元,无人员伤亡。

违规动火作业

极易引发安全事故

相关责任人要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十三条规定:

  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

  第六十四条规定:

  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确保动火作业安全

防范事故发生

这十种情况

一定不能动火作业

请牢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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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消防救援局 供稿

责任编辑:莫衍邹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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