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记者从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新修订的《云南省档案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条例》有哪些变化,又将如何影响你我的生活?云南网记者为你深度解析。
二次修订有哪些变化?
据悉,《条例》于1997年起施行,2007年第一次修订,今年3月27日,经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
修订后的条例共8章59条,规范调整了档案工作涉及的各种社会关系、权利与义务,明确了档案工作各个环节的法治化要求,强调了对红色档案的保护和利用,结合档案部门机构改革后的新情况,进一步理顺了档案局、档案馆的工作关系,结合云南实际,将做好涉及云南“三个定位”建设和促进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档案工作的要求融入立法。较原有条例,新增“档案信息化建设”“监督检查”两个专章,明确档案信息化建设过程中产生的新问题、新情况,压实档案监督管理责任,以适应信息时代档案工作向数字管理转变的要求,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和档案工作方针政策的落实。
结合本地特色有哪些制度创新?
新修订的《条例》结合云南实际,首次规定加强云南“三个定位”有关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利用。首次要求收集、整理和保护好各民族在交往交流交融等活动中形成的档案资料。首次提出做好具有云南地域特色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护工作。
针对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明确规定开展红色档案保护和利用;明确要求加强对民生、政务、经济、文化、人事等专业档案,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基本建设工程、技术改造、重要设备更新改造、科学技术研究等项目档案的管理;明确规定档案馆保存的档案原件一般不外借;明确要求将仅以电子档案形式保存的档案纳入重点检查范围。
新规如何影响你我?
值得一提的是,新修订的《条例》明确了公众在档案工作中的权利。规定档案利用者持有效身份证件等合法身份证明,可以利用国家档案馆已经开放的档案。经同意后,还可以利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保管的尚未移交的档案。对档案违法行为,有权向档案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举报,档案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此外,规定了公众在档案工作中的义务。档案利用者应当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档案利用的规定,不得泄露属于国家秘密的档案内容;不得涂改、伪造、损毁、丢失或者窃取档案;禁止买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向国内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售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复制件,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对应当归档的各种门类和载体形式的材料,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个人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应当妥善保管,严禁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新修订的《条例》还规定了档案机关应当为公众提供的服务。县级以上国家档案馆的档案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社会开放;档案馆应当制定档案利用制度,通过阅览、复制和摘录等形式,依法提供利用档案;国家档案馆应当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的公开查阅服务;单位及个人利用其移交、捐献给档案馆的档案,档案馆应当优先提供服务;规定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以电子形式作为凭证使用。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国家档案馆捐献、寄存、出售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档案。
新修订的《条例》作为云南省与档案法配套的地方性法规,是对档案法及其实施条例确定的档案工作基本方向、主要原则、规定要求的具体化、本地化、实操化,全面夯实了全省档案工作的法治基础。
云南网记者 期俊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