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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发布指引促进和规范困境儿童监护评估工作
发布时间:2026年04月08日 22:51:30  来源: 云南省民政厅

  原标题:云南发布指引促进和规范困境儿童监护评估工作

  困境儿童监护评估是对困境儿童以及拟纳入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工作对象的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等情况的综合评估。开展困境儿童监护评估对于保障困境儿童权益、压实监护职责、加强监护监督、提供监护支持、干预监护危机具有重要意义。

  为进一步促进和规范困境儿童监护评估工作,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云南省困境儿童监护评估指引(2026年版)》。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

  云南省困境儿童及有评估需要的其他未成年人。

  二、适用范围

  各级困境儿童福利保障有关部门在办理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社会救助、残疾康复救助、监护关系变更等事务,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儿童关爱帮扶活动等,发现儿童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以及接到相关检举、控告、报告或相关线索时,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开展或联合开展困境儿童监护评估。

  三、评估方法

  困境儿童监护评估应当掌握科学方法,综合运用实地察看、邻里走访、当面访谈、师生座谈、信息查询、资料调阅、数据比对、量表测评等方式进行,鼓励运用信息技术、数值分析等手段增强评估的可操作性和精准度。鼓励各地各相关部门建立困境儿童监护评估专业机构“白名单”或者评估人员专家库,统一评估尺度和标准,实现一次评估、结果互认。困境儿童监护评估应当坚持儿童视角、尊重儿童意愿,困境儿童年满八周岁或者未满八周岁但具备表达意愿能力的,评估人员应当对儿童进行访谈,听取儿童本人意见。访谈女童,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并注意保护儿童有关个人信息及隐私。

  四、评估程序

  困境儿童监护评估应当规范程序、稳妥实施,原则上应当到儿童居住场所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安排到能够保障儿童安全和有利于儿童表达真实意愿的场所进行。开展评估前,组织评估的相关部门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告知困境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协商确定评估事宜。发现困境儿童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时,可以酌情简化评估告知程序,不征询困境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评估人员应当以文字、照片、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评估过程,并将相关记录资料存档备查。评估材料留存在儿童所在村(社区),次年3月前将上一年度评估材料汇总至县民政局进行保管。

  五、评估结果运用

  困境儿童监护评估报告应当作出明确评估结论,指出具体监护风险。对于存在监护风险的,应当依据相关法规政策提出针对性的监护支持和干预措施。对于符合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条件的,要及时将其纳入保障范围。对于基本生活存在困难的,按规定给予社会救助。对于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民政部门按规定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对于符合临时监护或者长期监护情形的,应依法对其进行监护和安置。对于存在监护不力或者不当情形的,应及时转介到法院、检察院、公安等部门。对于存在监护侵害情形的,评估人员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举报,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并报送主管部门。

  六、监督管理

  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困境儿童监护评估工作的监督指导,为评估小组或者受委托的机构开展监护评估工作提供支持和便利,确保评估依法依规、结论客观公正。开展困境儿童监护评估不得向评估对象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加重基层负担。评估人员应当对评估对象、评估过程、评估结论以及因开展评估获悉的其他信息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与评估无关的组织和个人泄露,防止因监护评估工作引发安全稳定风险和负面舆情。

  云南省困境儿童监护评估指引

  (2026年版)

  1 范围

  本文件确立了开展困境儿童家庭监护能力评估工作(以下简称“评估工作”)的评估原则,规定了评估工作的评估内容、评估主体、评估实施、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应用和评估档案管理。

  本文件适用于云南省内困境儿童家庭监护能力评估。

  本文件不适用于机构集中供养儿童。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DB32/T 4697-2024 留守儿童家庭监护能力评估规范

  DB42/T 1849-2022 困境儿童家庭监护干预服务规范

  DB36/T 1635-2025 未成年人监护评估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困境儿童

  未满十八周岁,由于儿童自身和家庭原因而陷入生存、发展和安全困境,需要政府和社会予以关心帮助的儿童。主要包括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儿童、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流动儿童、监护缺失的留守儿童等。

  3.2 家庭监护

  民法上所规定的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通过家庭进行监督、保护。

  3.3 家庭监护能力

  监护人根据法律职责,对于留守和困境儿童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通过家庭进行监管和保护的行动能力。

  4 评估原则

  4.1 儿童优先原则

  以儿童为中心,从儿童健康、安全、最大化发展和利益出发,充分考虑儿童的年龄、性别、个性、发展阶段等因素,尊重儿童的人格、情感和意愿,最大程度保障儿童的权益。

  4.2 信息真实原则

  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保持客观立场,从家庭监护能力、儿童需求、家庭环境等方面出发,认真听取并记录评估对象意见,避免因自身的道德立场或情感偏见影响评估,得出科学的结论。

  4.3 综合衡量原则

  从家庭、学校、社区(村)等多方面收集有关儿童的真实情况和相关证据,从社会工作、心理、教育等不同专业角度进行客观综合分析留守和困境儿童的家庭情况,充分了解儿童及监(照)护人的意愿表达,为保护儿童的最佳利益提供科学依据。

  4.4 信息保密原则

  评估主体应保护在评估过程中获取的儿童个人和家庭的所有资料(包括图片、影像、录音等),建立健全信息保密制度,确保评估资料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5 评估内容

  5.1 监(照)护人监护能力

  监(照)护人能力评估包括以下三个方面,评估内容具体见附录A。

  5.1.1 父母的监护能力。包括父母基本情况、监护意愿、监护知识以及监护内容,共四个部分。

  5.1.2 被委托照护人的监护能力。包括被委托照护人的基本情况、监护意愿、监护知识以及监护内容,共四个部分。(如无被委托照护人,则不需要评估该部分内容)

  5.1.3 一票否决的特殊情况。

  5.2 儿童需求

  包括儿童的生存需求、安全需求、参与需求和发展需求的满足情况,共四个部分。评估内容具体见附录B。

  5.3 儿童家庭与环境

  包括家庭的基本情况、家庭的社会融合/社会支持、社区环境与资源,共三个部分。评估内容具体见附录C。

  6 评估主体

  6.1 评估机构为民政部门、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或受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

  6.2 民政部门、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自行开展评估的,需组建评估小组。评估小组应当由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组成,一般不少于3人。应有熟悉儿童福利政策及实务工作的人员参加评估。

  6.3 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应为依法登记注册的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社会组织应为评估等级为AAA及以上的社会服务机构;

  ——业务范围应包括社会工作、儿童服务、评估中的任何一项;

  ——应有3名以上具有社会工作、医学、心理学等相关专业背景且无违法犯罪记录、未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名单的工作人员。

  6.4 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评估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应持有国家认定的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或心理、教育等与儿童服务领域相关的专业资质;

  ——应具有不少于2年以上的儿童服务领域实务工作经验或评估工作经验。

  6.5 评估机构应建立相关的工作方案与流程,加强对评估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7 评估实施

  7.1 评估准备

  7.1.1 收集整理评估对象的基本资料,包括儿童及其监(照)护人的姓名、住址、所属镇(街道)、村(社区)及相关负责人、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7.1.2 评估前结合评估对象实际情况制定评估方案,方案包含评估目标、方法、工具、人员、计划及注意事项等。

  7.1.3 根据评估对象的基本信息,从性别、专业等角度合理分配评估人员,使其能够全面了解评估对象的信息和需求。

  7.1.4 评估人员结合评估内容拟定访谈提纲,预估评估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并制定对应解决方案。

  7.2 评估通知

  7.2.1 应在开展评估三天前,向困境儿童家庭发送评估通知,评估通知应包括评估的时间、地点、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相关信息。

  7.2.2 与当地儿童工作者提前沟通评估事宜。

  7.3 评估实施

  7.3.1 评估人员以入户家访为主,综合运用观察、访谈、量表等多种评估方法,从家庭、社区(村)和学校等多方面收集信息、数据与资料。

  7.3.2 评估人员应将重点信息及观察情况,以文字、拍照、录音、录像等形式做好记录。

  7.3.3 评估人员需敏锐识别儿童遭受侵害、虐待的迹象线索,发现疑点及时核查。评估遇特殊个案难以推进的,做好记录并及时上报镇(街道)人民政府;发现损害困境儿童身心健康、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情形,须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及时劝阻制止,或向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门检举报告。

  7.4 得出评估结果

  7.4.1 计算

  儿童父母监护能力、儿童被委托照护人监护能力、儿童需求、儿童家庭与环境的各项得分组成儿童家庭监护能力得分。

  计算方式:R=R1+R2+R3+R4

  公式中:

  R——儿童家庭监护能力得分;

  R1——儿童父母监护能力得分;

  R2——儿童被委托照护人监护能力得分;

  R3——儿童需求得分;

  R4——儿童家庭与环境得分。

  7.4.2 等级划分

  根据计算得分情况,对困境儿童家庭监护能力进行等级划分,分成红色一级风险、黄色二级风险、蓝色三级风险、绿色低风险四个等级(由高到低),如表1所示。父母监护能力、被委托照护人监护能力中存在“一票否决”情形的,直接划定为红色一级风险。

  注1:留守儿童的家庭监护能力评估等级标准划分与其他类型困境儿童有所区分,建议以102分~510分为红色一级风险。

  7。5 撰写评估报告

  7.5.1 评估人员应根据评估结果,撰写儿童家庭监护能力评估报告(见附录D),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儿童个人基本情况;

  (2)儿童家庭监护状况;

  (3)存在问题及原因;

  (4)可用资源;

  (5)评估建议等。

  7.5.2 评估报告应于评估结束后的2周内完成。

  8 评估结果应用

  8.1 对于监护能力等级为一级红色风险的儿童,协调各方资源紧急干预,并保持每周1次的随访。经过再次评估,如等级降低为二级黄色风险、三级蓝色风险或绿色低风险,可采用二级、三级或低风险儿童干预随访次数。

  8.2 对于监护能力等级为二级黄色风险的儿童,要重点关注,并制定专项帮扶计划,保持每月1次的随访。

  8.3 对于监护能力等级为三级蓝色风险的儿童,提供家庭教育等支持性服务,并保持每季度1次的随访。

  8.4 对于监护能力等级为绿色低风险的儿童,提供预防性服务,并保持每年1次的随访。

  9 评估档案管理

  9.1 评估材料应按等级分类管理,实行“一人一档”,分为纸质存档和电子存档。归档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留守和困境儿童基本信息、评估方案、评估表、评估报告、过程记录照片以及其他评估过程中的书面和音视频电子材料及记录等。

  9.2 评估材料应保密,并根据困境儿童的情况变化及时更新补充评估结果。

责任编辑:何宣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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