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6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在昆明召开,《云南省公共图书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3月26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在昆明召开,《云南省公共图书馆条例(草案)》首次提请审议。周灿 摄
近年来,我省公共图书馆事业取得了较大进步,但同时存在基础设施薄弱、主要发展指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地区之间和城乡之间发展不平衡、政府主导作用发挥不到位等问题。为了提高公共图书馆建设、运行、服务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助推我省公共图书馆事业高质量发展,省人大常委会将制定《云南省公共图书馆条例》纳入了2026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条例草案共6章44条,对我省公共图书馆的设立、服务网络建立、总分馆制建设、社会力量参与、工作人员配备、职能职责等作出系统安排。
立足云南地方特色与实践需求,条例草案提出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和欠发达地区的公共图书馆事业应给予重点扶持,要求民族地区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配备熟悉民族语言文字的专业人员,加强民族古籍的收集、存藏、保护、修复与利用。
针对我省公共图书馆纸质文献藏量短板,条例草案量化规定了州(市)、县(市、区)公共图书馆年新增纸质文献信息藏量标准,按照服务范围内常住人口数量,明确年人均新增纸质文献信息藏量应当分别不低于0.01册(件)、0.05册(件)。

△孩子们在昆明市图书馆阅读。黄兴能 摄
此外,条例草案还将古籍保护成功经验上升为法规规范,提出强化古籍存藏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存藏条件,确保古籍资源安全;采用数字化、影印或者缩微等技术推进古籍整理、出版和研究利用,并通过巡回展览、公益性讲座、善本再造、经典传习、创意产品开发等方式加强古籍普及宣传;鼓励有条件的公共图书馆建立“典籍博物馆”“民族古籍保护研究服务中心”“古籍修复传习站(室)”。
据悉,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前,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形成建议修改稿和审议意见报告,对与上位法不一致的规定以及民族地区公共图书馆专业工作人员的配备、省级和县级公共图书馆职责等方面提出针对性修改建议。
下一步,省人大常委会还将根据审议意见对条例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完善,适时提请二审。
云南网记者 杨海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