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网讯(记者 期俊军)3月27日,新修订的《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5月1日起施行。
据悉,新修订的《条例》分为八章、共四十六条,旨在保护和合理利用农作物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加强种业科学技术研究,鼓励育种创新,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发展现代种业,推动种业振兴,将云南建设成为农作物种质资源大省和特色种业强省,保障粮食安全,促进高原特色农业高质量发展。
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方面,新修订的《条例》明确,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组织开展农作物种质资源的调查、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和利用工作,重点收集珍稀、濒危、特有资源和特色地方品种,建立农作物种质资源档案,向社会公布本省可供利用的农作物种质资源目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特色农作物种质资源收集保存和鉴定利用,推动特色产业发展。
人才培养方面,新修订的《条例》明确,加强种业人才培养,推进种业人才队伍创新能力建设,促进种业科技成果转化。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与种子企业开展育种科技人员交流与合作,引导和支持育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对在种子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的种质资源属公共资源,依法开放利用。因科研、育种需要使用本省可供利用的农作物种质资源目录中的种质资源的,可以向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提出申请,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并将种质资源提供和利用情况向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
此外,新修订的《条例》还明确,种子生产应当执行种子生产技术规程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保证种子符合净度、纯度、发芽率等质量要求和检疫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支持种子生产经营者采用先进的种子生产技术,改进生产工艺,提高种子质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