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进一步推动旅居发展,云南拟出台第二版正负面清单
为进一步推动旅居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结合当前云南旅居发展实际和新形势要求,在广泛征求各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经修改完善形成了《云南省旅居发展正负面清单(第二版)(征求意见稿)》。为增强工作公开性和透明度、保障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现将征求意见稿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
有关意见或建议,请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资源开发处,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6年4月1日。
来信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路678号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资源开发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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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旅居发展正负面清单(第二版)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推动旅居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在执行《云南省旅居发展正负面清单》基础上,结合当前实际,制定本清单。
一、正面清单
(一)支持旅居目的地主题化发展,按“一地一业”原则,以市场为导向推出观云、赏花、拍鸟、食菌、采茶、品咖、非遗体验等主题化、特色化旅居产品。(依据: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 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政策同带动农户增收挂钩机制,引导市场主体结合地方资源优势发展特色产业;2.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释放旅游消费潜力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鼓励各地结合资源禀赋打造主题鲜明的旅游产品,满足多样化消费需求)
(二)支持培育旅居管家队伍,提供产品运营、接待引导、事务协调、活动策划、文化讲解等服务,支持本地村民、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等加入旅居管家队伍,促进旅居专业化、品质化发展。(依据:1.旅居管家已在行业中形成一定规模且需求持续增长;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培育服务消费新增长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将旅居服务列为六大重点领域之一)
(三)支持以市场化方式盘活合法拥有的闲置房产,配置小书店、小剧场等新型文化空间,适度配置体育健身、文化娱乐等公共文体设施,常态化开展公共文化惠民活动,满足旅居客人和当地居民精神文化需求。(依据: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 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丰富农村文化服务和产品供给,加强农村体育健身设施建设;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强化社区便民服务功能,配置体育健身、文化娱乐等设施,打造便民公共空间;3.《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 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创新开展“戏曲进乡村”等文化惠民活动,引导群众性文体活动健康发展,加强城乡文化交流融合;4.针对蹲点调研中部分旅居客人反映的问题)
(四)支持优化旅居村(社区)交通接驳,提供公共交通、短途租赁、共享单车等多种本地出行选择,适度配置生态停车场和新能源充电设施。〔依据: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推动物流配送、交通接驳等设施辐射符合条件的村(社区),满足居民多样化出行需求;2.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释放旅游消费潜力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完善旅游交通接驳体系,支持旅游目的地配建停车场、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等基础设施;3.针对蹲点调研中部分旅居客人反映的问题〕
(五)支持设置便民旅居菜市场,丰富地方特色餐饮供给,依托农村客货邮服务站点,提供各地食材代订代购服务,提高快递通达性,满足旅居客人多样化餐饮等生活需求。(依据: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鼓励发展社区餐饮、便民代购等生活性服务业,满足居民个性化消费需求,提升社区服务便利度;2.针对蹲点调研中旅居客人集中反映的问题)
(六)支持实施人居环境精细化提升,加强垃圾收运、污水处理,推行禽畜集中养殖、人畜分离,整治乱堆乱放、畜禽散养异味。(依据: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推行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和集中养殖,实现人畜分离;2.《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支持补齐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短板,包括垃圾清运、污水治理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建设;3.针对蹲点调研中旅居客人集中反映的问题)
(七)支持旅居企业和产品上线省级“旅居云南”平台及云南数字旅游地图,开展线上营销、预订、结算等服务,提升智慧化服务与管理水平。(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释放旅游消费潜力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提升旅游公共服务智慧化水平,支持建设旅游信息服务平台,推动线上预订、结算等服务普及,优化旅游消费体验)
(八)支持旅居客人在滇创业,持续完善旅创人才建档立卡、服务保障、审批便利化、要素支持等工作机制和政策措施,打造数字游民社区、乡村创客聚落。组织引导旅居客人开展志愿活动,参与基层治理和公共事业发展。(依据: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推进人才资源向基层流动,鼓励各类人才发挥专业优势服务基层发展;2.《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基层治理,发掘各类人才服务基层公共事务;3.《关于促进“旅居人才”作用发挥的具体措施》;4.《“创业云南”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5.针对蹲点调研中部分旅居客人反映的问题)
二、负面清单
(一)不得违反城乡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超出常住人口规模、资源承载力建设旅居项目和开展经营接待。(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总体规划须确定人口规模、建设用地规模,划定开发边界;2.《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五条 景区接待旅游者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在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中防止大拆大建问题的通知》:不突破原有密度强度,不增加资源环境承载压力;4.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严格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管控建设行为,保障基础设施承载能力与环境容量匹配;5.针对社会各界反映的旅居超容量发展问题)
(二)不搞大拆大建,不得借旅居之名违法拆改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文物、古民居、古桥梁、老字号等传统建筑;不得在旅居村(社区)新建华而不实的大型建筑及超出实际需求的楼堂馆所、广场雕塑、游客中心、展陈设施。(依据: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城市更新中禁止大拆大建、拆真建假、以假乱真;不破坏地形地貌、不砍老树、不破坏传统风貌、不随意改占河湖水系、不随意改老地名;不随意拆除有保护价值的老建筑、古民居,确需拆除的须评估论证并广泛征求意见;2.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乡村全面振兴规划(2024—2027年)》:严禁使用财政资金建设景观项目,不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三)不得改变传统村落、历史文化名村等的自然山水格局、农业生态景观和传统风貌发展旅居,不得随意砍伐老树、改占河湖水系,不得建设与传统风貌不相协调的旅居项目及配套设施。(依据:1.《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在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范围内禁止改变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的建设行为;2.《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传统村落集中连片保护利用示范工作的通知》:坚持不搞大拆大建,保留传统村落自然山水格局与农业生态景观,维护文化与生态延续性)
(四)不得脱离实际过度发展缺乏本土特色和文化内涵的纯商业业态,商业经营面积原则上不超过旅居接待建筑面积总量的40%。〔依据: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突出地方特色,保留乡村风貌,避免过度商业化与同质化发展;2.《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 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加强乡土文化保护,引导商业业态与地方文化、本土特色适配;3.参考福建三坊七巷历史文化街区引进商业业态的比例规模,经实地调研了解福建三坊七巷历史文化街区整体商业业态(包含文化文创类)占比超过60%,但纯商业性质的旅游商品店比例被严格限制在40%以下,体现了其“保护优先、活态传承”的发展思路;4.针对社会各界反映的旅居过度商业化问题〕
(五)不得在公园、广场、绿地等公共空间开展各类违反公序良俗、与当地传统文化及民俗不相适应的活动;举办各类文体娱活动应加强安全风险防控,不得噪音扰民或影响周围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 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活;2.《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规范群众性文体活动,引导活动内容符合公序良俗与地方文化特色,维护居民生产生活秩序;3.针对蹲点调研中当地居民群众集中反映的问题)
(六)不得简单照抄照搬其他旅居目的地业态模式,盲目跟风、一哄而上布局建设与当地实际不相匹配的、同质化旅居产品和服务项目。(依据: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严禁盲目照搬外地模式,坚持因地制宜,结合地方资源禀赋发展特色产业;2.《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 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立足地方实际发展特色产业,避免同质化、盲目化建设;3.针对蹲点调研中发现的旅居业态产品同质化、低质化问题)
(七)不得以夸大旅居服务效果、虚假承诺内容、线上虚构场景及配套信息等方式误导消费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七条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3.《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4.针对蹲点调研中相关协会和旅居客人反映的问题)
(八)不得在未依法办理营业执照、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合法经营资质的情况下,租用城镇国有土地住房擅自开展旅居住宿和接待经营活动;不得未按规定履行实名登记手续或冒用他人身份信息、使用虚假身份信息登记等违规行为接待旅居客人。不得通过未依法取得旅游经营证照的单位和个人组织旅居客人开展旅游活动。(依据:1.《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 申请开办旅馆,应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向当地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方准开业。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从事旅馆业经营活动不按规定登记住宿人员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信息的,或者为身份不明、拒绝登记身份信息的人提供住宿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明知住宿人员违反规定将危险物质带入住宿区域,不予制止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营业;4.针对蹲点调研中民宿协会反映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