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清廉云南】这样代管集体经费要不得
“由于抱有侥幸心理,错误地认为金额不大不会有人过问,我便将代管的集体经费用于个人支出,完全没有考虑占用村集体资金的后果。”在对有着近30年党龄、年近70岁的陶某某宣布党纪处分时,他懊悔不已地说。
一名老党员为何会走到这一步?事情要从2024年12月永善县委巡察组对该县黄华镇开展常规巡察说起。
永善县委第三巡察组在进驻黄华镇期间,走访金寨村石水井村民小组时,陆续有村民向巡察组反映,村民小组原组长陶某某挪用代管的集体经费。
群众利益无小事。巡察组召开组务会研判后,认为陶某某涉嫌侵害群众利益,随即将该问题作为问题线索移交至黄华镇纪委核实处理。
经黄华镇纪委核实,原金寨村石水井小学拆校后,这一集体资产一直闲置。为盘活集体资产,2014年6月,经石水井村民小组群众会讨论一致同意,在小学拆校后的校址建设该村民小组集体活动场所,第一层为会议室和厕所,归该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第二层由管理人员王某某个人出资建设作为其自用房。
活动场所建成后,按照村民小组群众会的统一意见,2018年9月,管理人员王某某按照每平方米45元的标准,以现金方式将5616元占地费支付给时任该村民小组组长的陶某某代管,作为集体经费。此后,该笔经费因工作支出了168.8元,剩余的5447.2元一直由陶某某保管。
2021年3月,陶某某因年龄原因不再担任村民小组组长,由陈某某接任。陶某某明知自己代管着集体经费,离任时却未主动与村民小组新任组长进行离任交接。陈某某也知晓情况,并多次催促陶某某移交集体经费,但陶某某始终以各种理由拒绝。
“钱去哪里了,你要如实向我们交代。”
“我借给朋友了。”
一开始,面对巡察组的询问,陶某某还抱有侥幸心理。
“借给哪个朋友?我们现在联系他!”
“这笔钱我用于个人支出花掉了,我想反正也没多少钱,而且时间过去这么久了,肯定也没人管。” 陶某某自知事情再也无法隐瞒,低下头承认了自己占有并使用集体资金的事实。
2025年3月,陶某某因违反群众纪律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由他代管的5447.2元集体经费上交由黄华镇农业农村和集体经济发展中心管理。
(作者单位:永善县纪委监委)
作者:伍飞 徐荣聪
编辑:叶承昊
二审:张居正
终审:丁观有
(云南政协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