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网讯(记者 杨苑)为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推动民间投资领域营商环境持续好转,激发民间投资主体内生动力和发展活力,今年6月,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为期半年的民间投资领域清除壁垒专项整治行动。
专项整治行动聚焦民间投资主体关切的痛点堵点难点,着力破除对民间投资主体设置显性或隐性歧视条款,重点整治四个方面15类行为。
妨碍民间投资主体准入的7类行为
包括无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依据,对不同地区、组织形式、股权结构的民营企业实施不合理的差别化待遇;无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依据,以备案、注册、年检、认证等形式,要求民间投资主体设立分支机构等,设定或变相设定准入障碍;限定或变相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以排斥民营企业投资经营;无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依据,设置民间投资名录库、资格库、备选库等,限制或变相限制外地民营企业参与本地民间投资项目;违规设置针对民间投资主体参与投资项目的行政审批环节、条件和程序;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针对民间投资主体的审批程序;设置限制民营企业参与投标隐性壁垒,通过设定与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商务等不合理条件,限制或变相限制民营企业公平参与项目招投标活动。
限制民间投资主体自主迁移和退出的3类行为
包括设置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依据的审批或者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限制民间投资主体迁移或退出;要求民间投资主体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将登记注册、经营纳税等保持在本地,或者要求民间投资主体在迁出时必须全额或部分返还财政奖补资金;强制或变相强制外地民间投资主体在本地注册或设立分支机构。
妨碍民间投资主体要素平等获取的3类行为
包括对外地民营企业在本地投资或其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对民间投资主体在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能源保障、税费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等要素获取方面实施歧视性措施;违法违规在财政补贴、税收、土地、节能环保、安全生产等方面给予特定投资主体优惠政策或特殊待遇。
对民间投资主体实施区别式行政监管执法的2类行为
包括违法对民间投资主体设置歧视性检查事项、检查频次;违法对民间投资主体区别设置行政裁量基准,对民间投资主体作出明显具有歧视性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专项整治行动将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由各州(市)、有关省级部门开展政策清理,对问题文件及时予以修订或废止。同时,畅通举报渠道广泛征集问题线索,对问题反映集中、民间投资主体感受强烈的线索及时调查核实,从快作出处理。通过半年的整治,纠治一批对民间投资主体设置壁垒行为,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坚决遏制对民间投资主体设置歧视条款、设定准入障碍等问题,打通制约民间投资的堵点卡点,保障民间投资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