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云南省版权局印发《云南省版权服务工作站管理办法》
近日
云南省版权局印发
《云南省版权服务工作站管理办法》
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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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不断提升我省版权社会服务水平、增强版权社会服务力量、完善版权社会共治体系,推动版权产业发展,促进文化强省建设,充分发挥版权社会服务的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版权服务工作站是指经云南省版权局认定,依托省内版权创作、运用、传播、保护等实践活动相对集中的相关产业园区、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设立的机构。
第三条云南省版权服务工作站的设立实行自愿申报、考核授牌、注重实效、业绩考评、动态管理的原则,在版权主管部门指导下开展版权公共服务相关工作。
第四条版权服务工作站的申报设立、考核评估等工作,由云南省版权局负责组织,每年开展1次。
第二章 申报与设立
第五条申报版权服务工作站应具备条件:
(一)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版权相关产业园区、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设立的机构,申报主体为民营企业和非公社会组织的,注册时间2年(含)以上。
(二)愿意从事版权服务工作,得到所在州(市)、县(市、区)版权主管部门的认可,并积极承担版权主管部门委托的相关工作。
(三)有固定办公场所、工作经费及熟悉版权相关法律法规且具备版权服务能力的专(兼)职工作人员,配备满足工作需求的计算机、网络和其他办公设备,能正常开展版权服务活动。
(四)熟悉所在区域版权相关产业情况,能为服务对象提供版权咨询、版权业务培训、作品登记、版权相关信息服务、推广运用,协助开展与版权相关的统计、版权维权和政策调研等专业化服务。
(五)设立在产业园区(基地)或产业集群区域的版权服务工作站,产业园区或产业集群区域80%以上的产品与版权有实质性关联。民营企业设立提供软件正版化、信息技术等相关服务的版权服务工作站,应具备省级国家保密部门评定的涉密乙级(含)以上的总集成、软件开发等相应的资质。
(六)遵法守纪、诚信经营,不传播、不使用侵权制品,未受过涉及知识产权的行政处罚,相关司法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六条版权服务工作站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
(二)不得同时在两个版权服务工作站兼职。
(三)能熟悉版权业务工作流程及系统运用,上岗前须接受岗前培训并备案。
(四)每年至少参加1次版权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
第七条申报版权服务工作站,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云南省版权服务工作站申请表》。
(二)单位基本情况、制度建设情况、开展版权服务工作的内容及相关措施等材料。
(三)版权服务工作承诺书。
第八条版权服务工作站设立程序:
(一)申请。各申报主体自荐,由县(市、区)版权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州(市)版权主管部门审核。州(市)版权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统一向省版权局提交书面申请(含申请、申报表及申报文字材料,与版权工作有关的资质和荣誉证书可一并报送)。省直单位可直接向省版权局申报,州(市)直单位可直接向州(市)版权主管部门申报。
(二)审核。省版权局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在查验申请材料的基础上,实施综合评定,视情况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考察程序结束后,经省版权局审核批准形成拟定名单,并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三)授牌。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省版权局授予“云南省版权服务工作站”,并通过省级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工作与管理
第九条云南省版权服务工作站主要职能职责和工作流程:
(一)云南省版权服务工作站主要包括且不局限于:版权作品登记、软件正版化、学术研究等类型,也可多种类型综合建设。
(二)云南省版权服务工作站主要职责及工作流程:
1.作品登记类版权服务工作站:
(1)按照作品登记流程,向本辖区内著作权人或组织提供登记、咨询等服务;
(2)认真审核申请登记的作品,防止重复登记和疑似侵权登记;
(3)收到登记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初审,材料齐全、合规的作品应及时上传审核终端,登记材料有瑕疵的应当于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补正,作品不合规的不予登记;
(4)开展本地区的优秀作品、年度登记量、登记数据等收集整理工作;
(5)按年度计划完成登记数量目标;
(6)若出现对申请登记作品认定困难或有异议的,应及时向省版权局请示报告。
2.软件正版化类版权服务工作站:
(1)向省内有需求的单位或机构提供开展软件正版化工作指导、咨询等相关服务;
(2)配合版权主管部门开展软件正版化检查、培训等工作,协助版权管理信息化、数字化等项目建设;
(3)配合省版权局开展正版软件授权备案登记等工作;
(4)每年协助省版权局开展正版化相关工作不少于30人次(天)。
3.学术研究类版权服务工作站:
(1)向省内有需求的版权相关园区、企业和单位提供产业发展调研、分析、方案制定等服务;
(2)协助省版权局开展版权相关调研、制度制定、发展研究规划制定等工作;
(3)每年至少配合省版权局进行1次专项调研并形成相关调研报告,参加调研不少于10人次(天)。
4.综合类版权服务工作站:
根据综合类型,对应执行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第1点、第2点、第3点相关要求。
(三)云南省版权服务工作站应履行以下职责:
1.开展版权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宣传、培训;
2.根据版权服务工作站类型,在本区域开展版权相关的咨询、作品登记、纠纷调解、版权信息服务、版权相关统计、交流、培训等专业化服务;
3.了解本区域服务对象的版权服务需求,及时为版权主管部门和服务对象沟通传递信息,积极配合版权主管部门开展版权产业统计调查、调研和相关活动等;
4.积极协助各级版权主管部门开展版权相关的其他工作,并及时向省版权局报备。
第十条日常管理:
(一)版权服务工作站必须自觉遵守著作权相关法律法规及版权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版权服务工作站日常工作由属地版权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与管理,省版权局进行随机抽查监督。
(二)省、州(市)版权主管部门每年对版权服务工作站工作人员专业培训不少于1次。
(三)版权服务工作站应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与州(市)版权主管部门建立定期汇报工作情况等机制。版权服务工作站应于当年11月30日前,将年度工作总结报送至所属州(市)版权主管部门,各州(市)版权主管部门汇总后于12月15日前报送至省版权局,省直单位建立的版权服务工作站直接报送至省版权局。
(四)版权服务工作站要确保相关信息和数据的安全,以版权服务工作站名义开展的各项工作要及时报告和汇总统计,在未经省版权局同意的情况下,不得私自将登记系统账号密码、登记数据、研究成果等信息内容给任何第三方使用,一经发现将取消版权服务工作站资格,情节严重的将追究个人或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考核评估
第十一条云南省版权服务工作站每年进行1次考核评估,包括日常管理、工作绩效、综合评价等内容,评估结果由高至低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评估为优秀等次的不超过当年全省已建成版权服务工作站总数的20%。根据版权产业发展需求,省版权局鼓励版权服务工作站进行对登记作品商业化使用可行性的调研,相关成果应及时向省版权局进行备案。
第十二条考核评估程序:
(一)初评。由各州(市)版权主管部门对属地版权服务工作站进行初评,结果报送省版权局。
(二)核定。省版权局根据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在查验初评材料的基础上,结合年度工作和实地抽查检查情况进行考核评估。
(三)公示。考核评估结果在云南版权网公示5个工作日。
第五章 扶持与撤销
第十三条优秀版权服务工作站扶持措施:
(一)按照相关规定颁发“优秀”奖牌或证书。
(二)根据相关政策争取资金和项目支持。
(三)适时组织参加全国版权业务培训和交流活动。
(四)其他相关版权扶持措施。
第十四条版权服务工作站的资格取消。省版权局结合年度工作总结及抽查检查情况,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版权服务工作站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一)不履行版权服务工作站职责的。
(二)在版权服务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的。
(三)连续2年考核评估等次为不合格的。
(四)作品登记类版权服务工作站当年作品登记量未达到100件的。
(五)版权服务工作站人员不能适应工作需求,且不能及时调整的。
(六)其他不适宜继续开展版权服务工作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云南省版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2020年印发的《云南省版权服务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