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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收3个月房租!云南省三部门印发《通知》降低实体企业成本
发布时间:2020年03月15日 08:46:22  来源: 云南网

  云南网讯 据云南省人民政府网消息,近日,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和省属国有企业减免中小企业房租的通知》,今年2月11日至12月31日期间,承租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和省属国有企业经营性房产的中小企业,可免收3个月房租。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国资委 云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和省属国有企业

  减免中小企业房租的通知

  云财资〔2020〕1号

  省级机关事业单位,省属国有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的重要讲话和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稳定经济运行的决策部署,切实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降低实体企业成本,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2条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20〕4号,以下简称《意见》)“对承租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房产的中小企业,可减免一个季度的房租”要求,现就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政策口径

  (一)实施主体:省级机关事业单位,省属国有独资、控股企业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企业。

  (二)实施期限:2020年2月11日起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三)适用对象:已承租上述实施主体自有经营性房产的中小企业。中小企业范围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实施口径:

  1.由实施主体按规定在实施期限内对承租方免收3个月房租;承租方已经提前支付租金的可顺延3个月租期,或者协商退回应减免租金,实施期限内顺延租期不足3个月的按实际月份顺延。

  2.实施主体前期已自行出台减免标准的,应做好政策衔接,由实施主体和承租方在原租赁合同基础上自行商定,但减免标准不应低于本通知要求。

  3.间接承租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自有经营性房产的,若转租方、承租方均为中小企业,实施主体应督促转租方将减免的租金确实让给实际承租方。

  二、办理流程

  实施主体对承租的中小企业进行全面摸底,甄别符合减免条件范围,统计减免名单并测算减免费用;依照摸底情况,通过网络、信函、电话等方式告知符合减免条件的中小企业办理通道、办理流程、证明材料等事项;实施主体根据内部管理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后实施减免。对不符合减免条件的承租方,要及时告知,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和省属国有企业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意识,克服自身困难,统筹协调,坚决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稳定经济运行的决策部署,切实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促进社会经济稳定增长。省级部门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安排专人落实,并指导下属单位和所属企业做好工作落实。

  (二)依法依规减免房租。实施主体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规范流程,公开公正操作,力争做到相关中小企业对于减免政策应知尽知。严禁利益输送,暗箱操作,对于违法违纪违规操作,造成不良影响和国资流失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制定相关配套政策。省级部门应在对下属单位和企业2020年经营业绩考核中充分考虑其减免房租情况,并研究制定细化措施,支持所属单位和企业积极减免房租。省属国有企业免收租金在经营业绩考核时视同利润处理。

  (四)及时反馈落实情况。为全面掌握房租减免落实情况,进一步抓好政策落实,各实施主体应及时报送房租减免情况。其中: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减免房租情况,由所属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后,按职能分别报省财政厅和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属国有企业减免房租情况,由企业报履行出资人(主管)部门,并由履行出资人(主管)部门汇总后报省财政厅和省国资委。报送时间分别为2020年6月30日及12月31日前。

  四、其他事项

  (一)各州(市)可以参照本通知执行,也可根据《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减免中小企业房租的细化措施。

  (二)相关政策解读请按职能与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联系。

  省财政厅资产管理处,联系电话:63956106(事业单位),63956114(省属国有企业);

  省国资委财务监管处,联系电话:63611285,考核分配处,联系电话:63645029;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资产管理处,联系电话:63624279。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云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0年3月5日

责任编辑:董明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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