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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税务局提出“战疫十条” 扶持受疫情影响企业
发布时间:2020年02月08日 22:01:00  来源: 云南网

  云南网讯(记者 段晓瑞)随着春节假期结束,企业将陆续复工复产。为抗击新冠肺炎疫情,2月7日,云南省税务局发出通知,就强化税收服务和政策落实,全力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出十条措施,大力扶持受疫情影响的行业企业。

  这十条措施分别是:全力担当尽责主动作为,确保国家已有的税费优惠政策、“放管服”措施和国家为应对疫情采取的各项税费支持政策措施及时落地见效,全力支持疫情防控物资保障,全力支持医疗机构救治与医护、防疫工作者开展工作,全力支持定点安置(服务)单位减轻负担,全力支持生活物资供应,全力支持公益捐赠,全力支持小微企业,全力支持受影响的行业和企业,全力优化退税审批流程,全力实施精准服务。

  省税务局明确,对于生产、运输和销售医疗救治设备、检测仪器、防护用品等疫情防控物资以及保障疫情期间生活物资供应、物流运输的增值税纳税人,将优先落实相关减税降费政策,优先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优先核准延期缴纳税款,税务部门将开设税费业务办理“绿色通道”,开展一对一服务,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扩大生产规模。

  对各级政府或疫情防控指挥机构明确的“定点安置”“定点服务”单位为防控疫情取得的政府性补助补偿收入,符合条件的作为不征税收入。

  辅导相关企业享受好蔬菜和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和企业,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或发生严重亏损,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

  按照税费同步原则,依法适当延长税费申报期限,2月征期延长至2月24日,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税费申报的纳税人缴费人,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

  对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期办结的业务,属纳税人、缴费人自主办理的事项,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免除相应的滞纳金和税务行政处罚。

  各级税务部门要主动了解、响应各类纳税人特别是医疗救治、疫情防控等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诉求,依法给予最大限度税务支持,如因疫情影响暂无法提供财务报表等附报资料的,可以容缺办理,并保证纳税人顺利开票。

  为了使税收服务更精准,省税务局同步梳理了《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政策措施指引》,以便税企双方全面掌握运用各项政策,共同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据悉,疫情期间,全省各级税务部门继续强化“非接触式”办税缴费,为纳税人提供“发票网上申领、邮政免费邮寄上门”服务,鼓励涉税事宜尽可能网上办理。纳税人、缴费人可通过云南省电子税务局、一部手机办税费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等办理业务,如遇个性化问题和需求,可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微信、视频等方式处理解决,对确需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尽可能提前预约,错峰办理,征纳双方通力合作降低疫情传播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政策措施指引》原文链接

责任编辑:邓蕊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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