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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被隔离人员工资正常支付 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发布时间:2020年02月07日 13:08:06  来源: 云南网
新闻发布会现场。记者 杨萍 摄

  云南网讯(记者 杨萍)2月7日,记者从昆明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第三次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采取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正常出勤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春节假期工资方面,春节法定节假日期间,因疫情防控等原因不能休假的职工,企业应支付不低于职工本人工资的300%的工资。春节调休假期和国务院延长春节假期期间,因疫情防控等原因不能休假的职工,企业应按规定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职工本人工资的200%的工资。

  发布会上明确,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与职工协商,可以按照企业规章制度规定或者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等发放生活费。

  此外,在复工方面,疫情防控关键时期,企业应当按照我省规定的复工时间要求,相应调整开工时间,避免人员密集生产、活动,减少人员流动和聚集,有效防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扩散和蔓延。对因疫情未能及时返岗复工的人员,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后,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

责任编辑:吴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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