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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公益诉讼再发力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13日 09:03:59  来源: 云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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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探索前进

  守护群众切身利益

  肚子饿了,拿起手机轻轻一点,外卖小哥就把美食送到你面前。但是,谁来守护这份外卖食物的安全?在昆明市,公益诉讼就成为了“外卖安全守护者”。

  昆明市检察机关在行使公益诉讼监督职权中发现,2018年以来,一些网络餐饮服务者未依法公示经营许可证,甚至存在无证经营情况,用餐配送单位也检出了一些不合格项目。2019年2月,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向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经调查发现,有6733户未亮证经营,被责令整改;27家用餐配送单位被约谈,该市还专门制定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机制。公益诉讼作为公共利益的“守护者”,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守护着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梳理4年多来我省公益诉讼创新探索实践,案件办理主要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雄烈士荣誉名誉保护等五个领域集中发力,文物设施、古建筑群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也在探索推进。

  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施建邦介绍,自2015年7月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共立办各类公益诉讼案件13576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11578件,提起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315件;全省基层检察院实现了公益诉讼办案全覆盖,5件案件被最高人民检察院作为全国典型案例发布。

  通过办案,督促修复被污染、损毁和违法占用林地、耕地15126.61亩,清理污染和非法占用的河道289.26公里,治理恢复被污染水源地面积51603.5亩,督促清理垃圾1.24万吨;促成追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9.64亿元,收回被套取、冒领的国家补贴资金等国有资产2658.02万元,督促违法企业或个人赔偿公益损失817.96万元,有效维护了群众公共利益。

  保障加码

  公益诉讼再次发力

  “《决定》细化和规范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在我省检察公益诉讼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施建邦认为,省人大常委会出台《决定》,是对公益诉讼原有指导法规的完善和升级,必将开启全省公益诉讼工作的新征程。

  《决定》一个突出的特点是对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案件办理范围进行了细化和扩大。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钟灵介绍,现行法律等对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案件办理范围规定较为原则化,《决定》则进一步细化了环境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雄烈士保护五个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

  此外,《决定》还将体现我省特点的农业面源污染、放射性污染、旅游消费、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风景名胜区、老年人权益保护等领域中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纳入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案件办理范围,使公益诉讼紧密服务全省工作中心和大局,回应群众关切。

  除了案件范围扩大,公益诉讼案件中检察建议的办理要求也更高更严。《决定》明确提出,对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度高、违法情形具有典型性、所涉问题应当引起重视的诉前检察建议,可以抄送同级党委、人大、政府、监察机关以及被建议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决定》还明确了行政机关不落实诉前检察建议的,监察机关应当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等措施。

  “通过对检察建议办理工作的严格规定,检察建议在公益诉讼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等方面切实发挥作用,促使很多案件实现诉前调解。”省检察院第八检察部副主任杨学正认为,在行政公益诉讼领域,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应形成共识,坚持监督与支持并重,通过检察建议推动行政机关自行纠错整改,使公益诉讼成为协助政府解决社会治理难题的重要途径,既维护行政机关形象,又守护公共利益,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形成合力

  释放公益诉讼效能

  公益诉讼不仅是检察机关的职责,更是全社会支持参与公益保护的重要方式。构建协同联动、沟通高效的部门协作机制,对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效能尤为重要。

  云南检察机关为此不懈努力,加强了与法院、河长办、水利、林草、自然资源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建立配合协作机制,积极构建共同保护公益的格局;完善检察机关内部配合机制,形成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四大检察”多元监督合力;主动与渝川黔藏青等省(市、区)检察机关沟通,推动建立了长江上游以及赤水河、乌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协作机制,重点破解跨区域公益诉讼案件的管辖争议、线索移送、办案配合、技术资源共享、区域联动共治等方面的问题。

  努力实践积累了一些新经验,也遇到了调查取证难、办案协同难、机制衔接难等新问题,严重制约了公益诉讼工作及时有效开展。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尚婀岚坦言:“检察公益诉讼作为一项年轻的制度,实践中还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部门或系统间没有形成合力让公益诉讼的作用大打折扣。”

  为打通“堵点”、消除“痛点”,形成公益诉讼合力,《决定》对公益诉讼中的协作配合机制作了规定。一个显著特点是:除对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协调配合提出要求外,还对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能提出要求。例如,规定了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其他行政机关的案件线索双向移送机制;规定对干预、妨害、阻挠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公益诉讼职责的,监察机关应当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行政机关不落实检察建议,导致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出现重大损失,监察机关应当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构成职务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决定》还规定了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做好行政公益诉讼出庭应诉工作,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得拒绝或无正当理由延迟答辩举证,依法执行公益诉讼生效判决。

  “通过制度机制的建立,在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公安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之间形成了目标清晰、职责明确、权责分明的责任体系和协作配合程序。”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何剑文认为,此举有利于构建内外结合、上下贯通的协作配合制度机制,形成保护公共利益的强大合力,把公益诉讼的制度优势更好地转化为治理效能。(记者 尹瑞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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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孙寅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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