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云南省鲁甸“假盐案”一审判决
近日,云南省鲁甸县检察院收到鲁甸县法院关于胡某等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案(鲁甸“假盐案”)的刑事附带民事一审判决书,支持了鲁甸县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全部请求,判令胡某等3人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219.59万元,并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在省级媒体上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同时,该判决还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对胡某等17人全部作出有罪判决,分别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至6年零6个月不等,并分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至500万元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