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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南两会】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发布时间:2019年02月03日 07:42:05  来源: 云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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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29日在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常务副主任 和段琪

  各位代表:

  我受省人大常委会委托,现在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

  过去一年的主要工作

  2018年,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以来,在中共云南省委的坚强领导下,省人大常委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指示要求,认真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积极回应人民群众重大关切,以新担当新作为实现了工作的良好开局。

  一、坚持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夯实依法履职基础

  面对新时代新要求,常委会着眼全面担负起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保持同人民群众密切联系,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全省大局中谋划工作,践行工作要实、作风要硬、纪律要严,为新一届省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职打好基础。

  坚持用新思想引领人大工作。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把学习好、研究好、宣传好、贯彻好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作为强化理论武装的主要内容,常委会党组带头在学懂弄通做实上下功夫,精心组织专题学习,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中学习,8次扩大到办公厅党组和各分党组成员,3次扩大到常委会全体委员,着力筑牢思想基础和政治基础,确保正确的政治方向。及时传达学习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严格执行向省委请示报告制度,对人大立法、监督、代表工作、自身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做到事前主动请示、事后及时报告,始终把党的领导贯穿于人大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

  坚持服从服务于大局。聚焦云南决战脱贫攻坚、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紧扣“三个定位”和三大攻坚战,认真谋划人大工作。报请省委同意,制定本届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年度工作要点和立法、监督、代表工作计划,使人大工作紧紧扣住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紧紧扣住回应人民群众重大关切,紧紧扣住厉行法治、推进全面依法治省。

  坚持抓实自身建设。根据换届后新当选代表占74.2%、新任常委会组成人员占69.8%的实际,组织360名新任省人大代表参加履职培训班,首次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集中培训,2次邀请省政府领导结合云南实际作专题学习辅导,强化政治性,突出针对性和有效性,增强履职意识,提高工作本领。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的改革要求,调整常委会工作机构,开展完善省人大专门委员会设置的相关工作。重视发挥常委会机关的参谋助手作用,“立改废”工作制度84件,举办29期“学习教育讲堂”和2期机关干部培训班,突出严谨、严密、严格,提升政治业务素质和工作效能。坚决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委实施办法,认真落实省委精准脱贫工作部署,开展“双联系一共建双推进”和“挂包帮”“转走访”活动,积极投身脱贫攻坚主战场。

  二、紧扣“三个定位”加强立法,保障云南改革发展

  常委会围绕促进云南主动服务和融入国家发展战略,坚持慎立多修、注重质量,把立法保障“三个定位”建设放在突出位置。一年来,共制定省的地方性法规3件、修改37件、废止7件,通过法规性决定2件;批准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制定、修改地方性法规18件,废止1件;批准民族自治地方单行条例8件。

  紧扣建设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立法。加快《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条例》立法进程,2次审议条例草案,并依法提请本次代表大会会议审议,进一步明确国家机关和社会各方面的职责,为示范区建设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批准楚雄州彝医药条例、德宏州民族教育条例、元江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澜沧县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等一批单行条例,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紧扣争当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立法。在全国率先制定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明确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范围、职责、措施和法律责任,促进云南建设中国最美丽省份。认真落实中央环保督察组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地方性法规专项自查和清理工作,制定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改杞麓湖、滇池、阳宗海保护条例和昭通大山包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着力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制定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促进水生态环境保护。

  紧扣建设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立法。修改公路路政条例、道路运输条例,助力全省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与南亚东南亚国家互联互通。修改禁毒条例、旅游条例、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法规,营造安全稳定的对外开放环境,提升辐射能力。批准昆明市建设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促进条例,助推对外开放新高地建设。

  紧扣推进深化改革立法。对省政府机构改革涉及省的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作出决定,确保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连续性、稳定性和有效性,保证中央和省委的机构改革部署依法落实。打包修改32件地方性法规,废止4件地方性法规,保障行政审批制度、商事制度、职业资格制度和投资体制等改革于法有据,保证“放管服”改革和“减证便民”专项行动依法推进。

  紧扣提高立法质量完善工作机制。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的改革部署,在全国率先出台地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工作规范、争议较大的重要地方立法事项引入第三方评估工作规范,发挥社会力量在立法中的积极作用。修订常委会地方性法规立项、清理、评估办法和立法技术规范,加强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制度建设。加大统筹指导力度,制定常委会审查批准地方性法规办法,修订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批程序,召开全省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民族立法工作座谈会,采取暂缓表决、加强协商等方式,妥善解决审议中存在的意见分歧,有效促进各州市和民族自治地方提高立法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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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孙重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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