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向这样不合理的局面说“不”!谁污染谁买单,应赔尽赔。为明确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赔偿解决途径,近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草原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


到2020年,初步建立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哪些损害情形需赔偿?
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
非法排放、倾倒和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
造成永久基本农田、国有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一般耕地、其他林地10亩以上,国有草原或草地2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遭受永久性破坏;
造成国有森林或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死亡2500株以上。
造成经过认定的湿地自然状态改变、生态特征及生物多样性明显退化、湿地生态功能严重损害。

包括清除污染、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等有关合理费用。

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做到应赔尽赔。

按照国务院授权,省、州(市)级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权利人有权提起诉讼。
建立对生态环境损害索赔行为的监督机制,在索赔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要求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和答复。


组建专业评估队伍,研究制定鉴定评估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保障独立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并做好与司法程序的衔接。

需要修复或赔偿的,根据损害鉴定评估报告,就损害事实与程度、修复启动时间与期限、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与期限等具体问题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

由环境资源审判庭或指定专门法庭审理生态环境损害民事案件。根据赔偿义务人主观过错、经营状况、赔付能力等因素试行分期赔付。

对磋商或诉讼后的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确保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项使用情况、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要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经磋商或诉讼确定赔偿义务人自行修复的,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赔偿义务人无能力开展修复工作的,可以委托社会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修复资金由赔偿义务人向委托的社会第三方机构支付。

自2018年起,省政府和各州(市)指定的部门或机构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改革工作情况送省环境保护厅汇总后报告省委、省政府。
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综合管理平台,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信息化和智能化建设。
健全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制度。将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赔偿、诉讼裁判文书、生态环境修复效果报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项使用情况等信息公开,保障公众知情权。

云南网编辑 自 然 张轩玮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