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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宗教活动场所升挂国旗!全国性宗教团体联席会议发出倡议!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02日 15:34:00  来源: 云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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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31日,全国性宗教团体联席会议第六次会议在京举行。各全国性宗教团体主要负责人、驻会负责人、秘书长(总干事)及中华基督教青年会、女青年会全国协会负责人参加会议。中央统战部副部长、国家宗教局局长王作安出席会议并讲话。中国佛教协会、中国道教协会、中国伊斯兰教协会、中国天主教主教团、中国基督教协会、中华基督教青年会全国协会等团体主要负责人分别在会上发言。会议由全国性宗教团体联席会议轮值主席中国道教协会会长李光富主持。

  会上各全国性宗教团体和中华基督教青年会、女青年会全国协会就在宗教活动场所升挂国旗发出共同倡议,并讨论了《关于深入开展创建“和谐寺观教堂”活动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就团体规章制度修改完善工作做出部署。

  会议指出,在宗教活动场所升挂国旗,有助于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切实增强国家意识和公民意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有助于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不断增强“四个自信”和“五个认同”,更好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助于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更好继承发扬爱国进步的优良传统,坚持我国宗教的中国化方向,积极走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道路。要加大对《倡议》的宣传力度,组织学习《宪法》《国旗法》等相关规定,不断增强尊重国旗、爱护国旗、维护国旗尊严的意识。全国性宗教团体要带好头,制定和完善升挂国旗的制度,以制度保障倡议的落实。要引导信教群众积极支持、热情响应、主动参加宗教活动场所升挂国旗活动。

  会议强调,创建“和谐寺观教堂”活动已经成为贯彻宗教政策法规的重要方式、推进宗教工作的重要抓手、加强宗教界自身建设的重要举措。要总结近十年创建活动的经验和不足,谋划深入开展创建活动的新思路、新举措。要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标准,量化指标,使创建活动的成效可评估、可比较。要建立健全创建工作机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加强指导,压实责任。

  会议指出,推动宗教团体规章制度与时俱进,有利于不断提高宗教界自我管理的法治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有效发挥规章制度对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的行为引导、规则约束、权益维护作用。修改完善规章制度要坚持正确导向,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宗教问题和宗教工作的重要论述为根本遵循。要体现法治精神,使规章制度符合宪法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相衔接,正确认识和处理国法与教规的关系。要强化问题意识,针对宗教领域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提出有效措施、进行必要规范,使之能够反映现实需要,为解决现实问题提供制度保障。

  关于在宗教活动场所升挂国旗的倡议

  中国宗教根植于中华大地这片沃土,爱国是我国各宗教的优良传统。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各宗教积极投身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在这个过程中深切感受到,各宗教的命运与国家的命运紧密相连。当前,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我国已经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我们要以新作为响应新时代,始终与伟大复兴的进程同向同行,继续投身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中去。

  五星红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是伟大祖国的象征,是中华民族大团结的集中体现。宗教活动场所是信教群众过集体宗教生活的场所,也是宗教教职人员联系、服务信教群众的场所。在宗教活动场所升挂国旗,是在宗教界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行动,有助于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激发爱国热情,培养爱国情操,弘扬爱国精神,进一步增强国家意识、公民意识和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增强民族自信心、自豪感和国家荣誉感,增强参与和服务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多年来,许多地方的宗教活动场所开展了升挂国旗活动,大大增强了宗教界的爱国意识,得到了宗教界的拥护和支持,产生了积极影响,获得了广泛好评。为顺应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的共同意愿,我们倡议如下。

  一、宗教活动场所、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要尊重爱护国旗,增强国旗意识,维护国旗尊严。

  二、认真组织学习《宪法》、《国旗法》等相关规定,学习国旗知识和礼仪,学习国旗所承载的英雄先烈事迹,学习国旗所蕴含的爱国和奋斗精神,深刻理解在宗教活动场所升挂国旗的重要意义。

  三、有条件的宗教活动场所要升挂国旗,在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和春节及各宗教重要节日或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时,可以举行升旗仪式。

  四、举行升旗仪式时,参加的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要面向国旗肃立致敬、举止庄重,并可以奏国歌或唱国歌。

  五、升挂国旗要选择场所适当位置,国旗与宗教标识旗帜同时升挂时,应当将国旗置于中心、较高或者突出位置。列队举持国旗与宗教标识旗帜行进时,国旗应当在宗教标识旗帜之前。

  六、依法正确使用国旗,不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不得有不尊重国旗的行为。

  七、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要履行升挂国旗的神圣职责,接受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要把在宗教活动场所升挂国旗作为开展创建和谐寺观教堂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考核评价指标。

  九、有条件的宗教团体要升挂国旗,各宗教院校要继续完善和执行升挂国旗制度。

  我们呼吁,全国宗教界要共同行动起来,让庄严的国旗不仅高高飘扬在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上空,也飘扬在广大信教群众的心中。让我们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坚持我国宗教的中国化方向,坚定走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道路,始终与祖国同呼吸、共命运,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中国佛教协会

  中国道教协会

  中国伊斯兰教协会

  中国天主教爱国会

  中国天主教主教团

  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

  中国基督教协会

  中华基督教青年会全国协会

  中华基督教女青年会全国协会

  2018年7月31日

责任编辑:何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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