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单位在创新推进大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的示范和引领作用,进一步增强示范单位管理考核的科学性,不断巩固提升示范单位创建水平,对示范单位实行动态管理,推动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持续健康发展,3月12日 ,大理州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印发了《大理州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单位动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要求,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市、示范单位的动态管理,自2018年起实行积分考核制,其中命名后的第一年和第二年实行专项考核,第三年实行综合考评,三年一复检复验。复检复验不合格的,同级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对有关单位的主要领导进行约谈,责令限期在三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满复检复验仍不合格的,取消其荣誉称号,并收回牌匾。
《管理办法》的出台,对进一步巩固提升“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创建成果,持续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七进”活动将起到积极的助推作用。
(供稿:大理州委统战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