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办单位
云南省体育局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总工会
二、承办单位
临沧市人民政府
三、比赛时间和地点
时间:2018年8月6日至8月14日
地点:临沧市临翔区
四、参赛单位
各州(市)体育(文体)局、教育局。
五、竞赛项目
(一)男子甲组(9项):48公斤级、52公斤级、56公斤级、62公斤级、69公斤级、77公斤级、85公斤级、94公斤级、+94公斤级。
(二)男子乙组(4项):48公斤级、52公斤级、56公斤级、+56公斤级。
(三)女子甲组(6项):48公斤级、53公斤级、58公斤级、63公斤级、69公斤级、+69公斤级。
(四)女子乙组(5项): 44公斤级、48公斤级、53公斤级、58公斤级、+58公斤级。
六、参赛办法
(一)各单位以预赛出线人员报名为准,决赛级别不得更改,以预赛为准。每单位可报领队1人,参赛运动员人数在20人以上的单位可报教练员3人;11人以上的可报教练员2人;10人以下的可报1人。
(二)每个级别每单位限报运动员2人。每名运动员仅限参加1个项目的比赛,不得兼项。
(三) 凡参加比赛的运动员,需出具县级以上医务部门的健康证明(心脑电图),并持所在单位办理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方可参加比赛,报到时提交相关手续。
(四)如有伤病不能参赛的运动员,必须出具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由代表队提出出面申请、领队签字确认后,经裁判长批准后方能执行。
(五)每名运动员只能参加该年龄组内的参赛,不得跨组参赛。参加本次决赛的运动员级别需按照在省运会预赛时的级别参赛,不得更改参赛级别。
(六)决赛运动队官员按照《云南省体育局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总工会 关于印发<云南省第十五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的通知》(云体发﹝2018﹞10号)的有关规定,由代表团统一分配确定。
七、竞赛办法
(一)进行男子甲、乙组13个级别、女子甲、乙组11个级别总成绩的比赛。
(二)运动员必须身着举重服出场比赛。
(三)兴奋剂检查按国家体育总局和主办单位制订下发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技术会议于赛前一天召开,将最后确认参赛运动员名单。教练员或领队签字后生效,并不能更改。
八、竞赛规则
采用中国举重协会审定公布的最新《举重竞赛规则》执行。
九、运动员资格
(一) 符合《云南省体育局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总工会 关于印发<云南省第十五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的通知》(云体发﹝2018﹞10号)的有关规定。
(二) 根据云南省体育局、云南省教育厅联合下发的《云南省省级体育竞赛青少年运动员注册管理办法》的要求,参加比赛的运动员必须持云南省第二代或第三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和云南省青少年省级体育竞赛运动员电子注册IC卡,否则不得参加比赛。参加本次比赛的运动员在比赛检录时进行现场照相。
(三)必须持云南省第二代或第三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到赛区校验原证,并提供运动员学籍证明,不带身份证原件,不提供学籍证明者,不得参加比赛。
(四)年龄规定:
1、参加甲组比赛的运动员年龄为1999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之间出生者。
2、参加乙组比赛的运动员年龄为2001年1月1日至以后出生者。
3、参赛年龄确认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在云南省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户口登记机关签发的居民身份证的出生日期为准。如身份证年龄信息做过更改,与初始信息为准。
(五) 省级运动队正式聘用(含试训及输送到解放军并办理正式入伍手续)的适龄运动员允许代表原输送单位参加比赛;从省外引进交流、外省籍的运动员一律不允许参赛。参赛运动员的资格和年龄不得弄虚作假,如有违规一经查实,将取消该单位报名参加该项目比赛所有运动员的参赛成绩。
(六)性别问题:按国家体育总局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七) 所有参赛运动员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身体健康证明;女运动员还需持性别检查证明方可参加比赛。
(八) 决赛将进行兴奋剂检测,如有检测违规服用兴奋剂或拒绝抽检的运动员,将取消决赛名次,其后的运动员名次依次递增。
(九) 比赛期间不接受参赛运动员资格申诉。比赛中的抗议和申诉程序按《举重竞赛规则》规定执行。
十、录取名次及奖励
(一)每个级别录取总成绩前8名颁发证书,前3名颁发金、银、铜牌,不足8人的减1录取并按9、7、6、5、4、3、2、1计分。
(二)体育道德风尚奖:集体评2个队,运动员每队男、女各评1人,裁判员、工作人员各评5人。
(三)优秀教练员:评选2名优秀教练员。
十一、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规定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竞技体育司关于解释《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部分注释的通知,云南省第十五届运动会可授予达到相应资格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
十二、申诉
按照中国举重协会审定的《举重竞赛规则》执行。
十三、报名及报到
(一)各单位报名名单(加盖公章)电脑打印一式贰份于7月9日前发送至xjzx200905@126.com和414162075@qq.com确认。报名单上需注明运动员的参赛组别和就读年级。
(二)各代表队参加比赛人员于8月6日到赛区报到, 报到时各队需交验运动员人身保险,无保险者,不得参加比赛。
十四、裁判员
(一) 仲裁、裁判长及部分裁判员由省体育局指派,不足部分由赛区补充,名单另行通知。
(二) 仲裁、技术代表、裁判长和裁判员于8月6日到赛区报到。
(三) 仲裁人员组成和其工作职责范围按《仲裁委员会条例》执行。
(四) 仲裁要严格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和中国举重协会的裁判员管理规定和仲裁条例履行职责。
(五) 裁判员要严格遵守国家体育总局和中国举重协会的裁判员管理规定。
(六) 省派仲裁、技术代表、裁判长、副裁判长、裁判员必须按时报到,否则不予安排工作,经费自理。
(七) 仲裁委员会对执行裁判进行现场评估。出现两次明显错误,即撤换。
十五、经费
往返的差旅费自理,比赛期间的伙食费、住宿费由大会负责,超编人员费用自理。
十六、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十七、本规程的解释权属云南省体育局、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总工会。
(来源:云南省第十五届运动会官方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