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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云南省消防救援局公布2起消防领域典型案例(2025年第六批)
发布时间:2025年09月29日 17:39:54  来源: 云南网

  为进一步提升消防“以案释法”工作,深化以案促改、以案促治、以案促建,云南省消防救援局公布了2起“销售伪劣消防产品”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

玉溪市蔡某和王某冒充消防救援人员销售消防产品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9日,玉溪市消防救援支队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在玉溪某县以消防培训为名高价销售消防器材。接到举报后,支队立即安排辖区大队调查处理。辖区消防救援大队立即联合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成立专项调查组,经调查发现该团伙身着统一标识服装,假借消防救援人员名义进行消防培训,诱导群众高价购买消防产品。确认该团伙以消防培训为名销售伪劣消防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执行结果

  根据《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大队依法将蔡某和王某冒充消防救援人员销售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于2024年10月23日以招摇撞骗罪将蔡某和王某移送某县人民检察院。

案例二

曲靖市贵州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行刑衔接案

  基本案情

  2024年12月18日,某市消防救援大队在联合检查中发现云南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某分公司管理的某小区使用的部分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生产厂家:贵州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疑似为不合格消防产品,金额已超5万元,经取样鉴定确定为不合格消防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执行结果

  根据《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大队依法将案件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经公安机关调查,犯罪嫌疑人系贵州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员工,因该人员涉其他案件已被重庆市某公安局抓获,该公安机关将该案件移送至重庆市某公安局并案处理。已确定将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

  近年来,各类诈骗团伙冒充消防救援人员高价推销消防器材,损害消防救援队伍形象和公信力。案件一涉及玉溪、昆明、曲靖等多个县市区,总涉案金额87000元。其中销售的伪劣消防产品灭火毯,涉案金额3000元,未达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标准50000元。案件同时警示,需警惕冒充消防救援人员推销器材的诈骗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招摇撞骗罪。该案中,消防救援部门与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联合调查取证、畅通案件移送渠道,推动案件依法高效办理,有力震慑了消防安全领域突出违法行为。其现实意义大于法律意义,为日后“行刑衔接”案件办理工作提供了实践遵循和有益探索,也对冒充消防救援人员高价推销消防器材的各类诈骗团伙起到了极大震慑作用。案例二贵州某消防器材公司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灭火器(销售金额达刑事标准),虽未造成实际严重后果,但因存在现实火灾危险性,被消防救援机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销售伪劣消防产品的行为形成了震慑,有利于净化市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四条 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规定的办法,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依照本条规定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或者技术鉴定合格的消防产品,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公布。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消防救援机构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依法对使用者予以处罚外,应当将发现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情况通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七十九条 【招摇撞骗罪】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云南省消防救援局 供稿

责任编辑:张瑞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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