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消防“以案释法”工作,深化以案促改、以案促治、以案促建,云南省消防救援局公布1起“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行政处罚案”的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25日,保山市某消防救援大队接到保山市政务信息平台12345转办投诉举报件,反映保山市某台球俱乐部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希望相关部门核实处理。大队派员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台球俱乐部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
执行结果
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主动停止营业,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参照《云南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给予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逾期未缴纳罚款,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依法进行催告。催告期限届满后,当事人仍未缴纳罚款,大队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并经人民法院审查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典型意义
该起案件是当事人逾期未缴纳罚款,保山市某消防救援大队本着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的理念,执法人员多次进行电话联系、短信提醒,催告当事人尽快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但当事人“主动失联”,妄想逃避消防行政处罚,大队在依法催告后,当事人仍不执行处罚决定,大队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最终经人民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该起案例表明了消防救援机构对消防违法“零容忍”的坚决态度,并为同类案件办理提供了重要指导。通过将此案作为典型案例进行广泛宣传警示,向社会各界表明消防法律红线不容触碰、违法必究,引导社会公众懂法、遵法、守法,推进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相统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核查发现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相应许可。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云南省消防救援局 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