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消防“以案释法”工作,深化以案促改、以案促治、以案促建,云南省消防救援局公布1起“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的典型案例。
案例
大理市某公司张某、杨某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4年2月,大理市某公司厂房发生火灾,经调查,该起火灾起火原因系该公司聘请的张某、杨某2名现场拆解人员在未取得特种作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明火作业引发的火灾;另查明张某、杨某在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期间,多次无证进行氧焊切割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执行结果
根据《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大队依法将张某、杨某违规使用明火作业的违法行为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法分别对张某、杨某行政拘留3日。
典型意义
全国因违规施工和违规电气焊作业先后引起多起重特大火灾事故,教训十分深刻。该起案例中,当事人张某、杨某在明知无证操作属于违规行为的情况下,在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期间,多次无证进行氧焊切割作业,漠视消防安全、存在侥幸心理,造成火灾事故的发生,属于情节严重,公安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在日常执法中,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对企业和当事人追究刑事责任。针对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在施工动火作业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严格落实各自承担的消防安全责任,严格施工动火作业全链条管理,加强施工现场安全,避免火灾事故发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云南省消防救援局 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