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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云南省消防救援局公布2起消防领域典型案例(2025年第三批)
发布时间:2025年08月07日 11:08:21  来源: 云南网

  为进一步提升消防普法工作质量和水平,深化以案促改、以案促治、以案促建,不断增强全社会消防安全意识,推动消防普法工作高质量发展,云南省消防救援局公布2起“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停放电动自行车拒不改正”的典型案例。

云南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拒不改正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昆明市某消防救援大队在对“昆明市某小区地下负一楼安全出口处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问题进行现场核查进行举报投诉核查时,发现问题属实,大队依法对该小区物业管理单位下发《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2024年3月,大队再次接到“该小区地下负一楼安全出口处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的举报投诉,大队核查属实后依法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该小区物业公司与云南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明确小区内电动自行车属于该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已向该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转达小区地下负一楼安全出口处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的火灾隐患,该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执行结果

  鉴于该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且该公司后期积极配合整改,结合相关裁量指导意见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给予该公司作出处罚款2000元的处罚。

浩某某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拒不改正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5年5月,保山市某消防救援大队对社区开展专项检查中发现,浩某某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大队对浩某某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在责令限期改正复查中发现车主浩某某对违法行为拒不配合改正,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执行结果

  针对当事人浩某某对该行为的违法性不理解等质疑,执法人员结合近几年高层住宅小区亡人火灾案例,对2021年8月1日起实施的《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相关条款和高层住宅建筑认定进行了现场释法。后期当事人积极配合整改,且该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结合相关裁量指导意见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给予浩某某作出处罚款500元的处罚。

  典型意义

  以上案例是一些典型的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案件。在高层建筑公共门厅停放电动自行车,拒不改正,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监督人员在全面调查取证和现场释法说明的基础上,根据规定对违法行为人进行了罚款处罚。近几年因电动自行车火灾导致亡人事故频繁发生,社会各界普遍关注,消防救援机构开展了电动车专项治理工作,加大对住宅小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安全检查力度,整治了一批火灾隐患。同时,呼吁广大居民规范电动自行车的停放和充电,提高自身消防安全意识,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法律依据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鼓励在高层住宅小区内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和充电的场所。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独立设置,并与高层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离;确需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应当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

  (二)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的;

  (三)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

  (四)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

  (五)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

  (六)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七)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云南省消防救援局 供稿

责任编辑:张瑞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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