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区
您当前的位置:云南网 >> 云南频道 >> 资料区 >> 正文
【以案释法】云南省消防救援局公布3起消防领域典型案例(2025年第二批)
发布时间:2025年08月01日 16:44:00  来源: 云南网

  为进一步提升消防普法工作质量和水平,深化以案促改、以案促治、以案促建,不断增强全社会消防安全意识,推动消防普法工作高质量发展,云南省消防救援局公布3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

  云南楚雄州李某某冒用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行刑衔接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楚雄州某消防救援大队在对楚雄某酒店进行举报投诉核查时,发现云南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未在其负责消防设施维护的楚雄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筑显著位置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在延伸调查中,发现李某某在未取得云南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私刻该公司公章并盗用该公司资质文件,与酒店签订维护保养合同,进行维护保养工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执行结果

  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伪造印章罪”,大队以“李某某伪造公司印章罪”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根据行刑衔接案件办理程序,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后以伪造公司印章罪将李某某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在对案件审理后,鉴于犯罪情节轻微,对李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建议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公安机关对李某某伪造公司印章的行为给予行政拘留十四日的处罚。

案例二

  云南某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4年8月,昆明市某消防救援大队对云南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仅有1名注册消防工程师,未达到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所需的从业条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执行结果
鉴于该企业主动停止从业,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结合相关裁量指导意见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处罚款50000元的处罚,对责任人周某作出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处罚。

案例三

  云南某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报告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玉溪市某小区发生火灾,玉溪市某消防救援大队在火灾调查过程中,发现该小区烟感探测器上附着有未拆除的防尘罩,进一步核查发现,云南某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对该小区出具的消防设施检测及维保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涉嫌出具虚假维保报告,违反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

  执行结果

  鉴于该企业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云南某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60000元的处罚,对责任人舒某某作出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处罚。

  典型意义

  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之规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从业准则,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并对服务质量负责。以上案件中,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从业准则,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不但涉及行政处罚,还可能会受到刑事责任的追究,因此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中,一定要遵守法律法规,严守从业要求,规范从业行为,教育从业人员遵守执业底线和红线,提升服务质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九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或者出具虚假文件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云南省消防救援局 供稿

责任编辑:张瑞芹
关注云南发布
关注云南网微信
关注云南网微博
新闻爆料热线:0871-64160447 64156165 投稿邮箱:ynwbjzx@163.com
云南网简介 |  服务合作 |  广告报价 |  联系方式 |  中央厨房 |  网站声明
滇ICP备08000875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53120170002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号:2511600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滇)字 04号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号:(云)字第00093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滇B2-20090008 ® yunnan.cn All Rights Reserved since 2003.08
未经云南网书面特别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违者依法必究
24小时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71-64166935;举报邮箱: jubao@yunnan.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