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消防普法工作质量和水平,深化以案促改、以案促治、以案促建,不断增强全社会消防安全意识,推动消防普法工作高质量发展,云南省消防救援局公布3起“生产、储存、经营场所违规住人”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
云南大理州某电动车维修店经营区域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4年9月,大理州某消防救援大队在开展专项检查中发现,大理某电动车维修店经营区域与住宿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且未进行防火分隔。存在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执行结果
鉴于该场所在大队指出存在的违法行为后积极配合整改,结合相关裁量指导意见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给予该维修店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云南昆明市某食品厂厂房内设置员工宿舍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4年11月,昆明市某消防救援大队对昆明某食品厂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该食品厂厂房内二层设置员工宿舍。存在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执行结果
鉴于该场所在大队指出存在的违法行为后主动消除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并结合相关裁量指导意见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给予该食品厂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云南临沧市某超市经营区域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5年1月,临沧市某消防救援大队在对临沧某超市举报投诉核查中发现,该超市二楼设置人员住宿场所,且与经营区域未进行防火分隔。存在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执行结果
鉴于该场所在大队指出存在的违法行为后主动积极配合调查整改,符合从轻处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给予该超市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生产、储存、经营区域与居住场所混合设置在同一建筑空间内,存在共用安全出口,未进行防火分隔措施等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情形,一旦发生火灾时,火焰及浓烟会在短时间内蔓延扩散至住宿区域,直接威胁住宿人员的生命安全,极易造成人员伤亡。近年来,全省因生产、储存、经营区域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违规住人引发的亡人火灾事故多发,教训十分深刻,相关责任人不但面临停产停业和较大数额罚款,一旦造成人员伤亡,还会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九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六十一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云南省消防救援局 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