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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开展2024年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消防职业资格证书专项检查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年06月14日 15:24:42  来源: 云南网

  为进一步加强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消防行业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集中整治消防技术服务领域不具备从业条件违规执业、出具虚假失实文件、持假证上岗等严重冲击安全底线的突出问题,督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落实主体责任,营造依法依规执业、优质高效服务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环境,云南省消防救援总队决定在全省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消防职业资格证书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时间安排

  即日起至2024年11月30日。

  二、检查对象

  1.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录入生效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2.未通过“系统”录入生效,但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实际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3.社会单位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

  三、检查内容

  (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

  在“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录入生效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以及排查发现未通过“系统”录入生效,但其营业执照注册地在云南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由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的消防救援支队组织开展100%检查。

  重点检查内容:

  1.是否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是否载明“消防技术服务、检测、维保、评估”等内容;

  2.工作场所建筑面积是否符合要求;

  3.执业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证明以及资格证书是否符合要求;

  4.设备配备的种类、数量及校验情况是否符合要求;

  5.质量管理体系或者评估过程控制体系是否符合要求。

  (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

  2023年1月以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执业的服务项目,按照管辖权限由项目所在地的消防救援机构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监督抽查;发生有人员死亡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由组织事故调查的消防救援机构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起火单位(场所)开展的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实施倒查。

  重点检查内容:

  1.提供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是否在“系统”中录入生效;

  2.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与“系统”录入人员是否一致;

  3.是否出具虚假、失实文件;

  4.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测;

  5.是否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

  6.是否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

  7.是否指派无相应资格人员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8.注册消防工程师是否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

  9.书面结论文件是否经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执业印章,同时加盖机构印章。

  10.是否建立消防技术服务档案。

  (三)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建立“逢查必检证书”制度,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专项检查工作,核查消防技术机构的注册消防工程师、消防设施操作员持证情况;核查单位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重点检查内容:

  1.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注册消防工程师、消防设施操作员是否持证上岗、证件是否真实有效、信息是否录入“系统”;

  2.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是否持证上岗、证件是否真实有效。

  四、实施步骤

  (一)全面摸底自查自纠阶段(2024年6月30日前)

  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部令第7号)《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等法律、法规,对机构从业条件和开展服务项目的质量开展自检自查工作,于6月30日前完成自查整改,如实填报《云南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自查自纠承诺表》(见附件,加盖公章PDF扫描版和EXCEL版)报机构工作场所所在地消防救援机构留档备案,并积极配合消防救援机构开展检查和日常监督。各社会单位要及时登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https://shhxf.119.gov.cn/)、“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zscx.osta.org.cn/),对本单位所属消防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进行验证。建立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台账、消防控制人员台账备查。

  (二)集中检查阶段(2024年11月30日前)

  各地消防救援机构制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检查计划并按照检查范围、内容和工作要求,依法严格实施监督检查。落实“逢查必验证书”制度,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专项检查等工作,对单位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检查。同时,省消防救援总队将组织相关人员组成专项检查组,对专项检查工作情况通过网上或实地核查进行督导检查,并按照20%的比例随机抽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1个执业项目开展检查。

  五、整治措施

  (一)实施违规处罚。在专项检查中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由辖区消防救援支队、大队依法依规查处。并将有关情况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住建等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二)纳入信用监管。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纳入信用监管对象,将执业违法违规行为纳入失信行为范畴,推送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在“信用中国”等平台进行公示惩戒。

  (三)舆论监督。运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电视报刊等平台,曝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注册消防工程师、消防设施操作员突出违法违规行为。

 

  附件:自查自纠承诺表

 

 

云南省消防救援总队

2024年6月13日

责任编辑:张瑞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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