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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持续压缩开办时间 云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如何修订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20年06月02日 09:27:33  来源: 云南网-春城晚报

  原标题:设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持续压缩开办时间 云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如何修订征求意见 

  省级财政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捐款捐助或者向中小企业摊派……近日,云南省司法厅公布《云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修订草案)》,并发布公告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如果你对该修订草案有意见或建议,可于6月26日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

  营商环境    

  持续压缩开办时间 实现退出程序便利化

  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为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该修订草案在营商环境、资金支持、创业创新、市场开拓、服务措施、权益保护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修订草案拟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其中的小型微型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方针,为中小企业创立和发展营造有利的环境。同时建立健全中小企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引导中小企业诚信经营。

  如何为中小企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营商环境,修订草案拟明确,制定涉及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过程中,保障其在制度建设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向社会公布并严格落实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减税降费等优惠政策,减轻中小企业负担。

  持续压缩中小企业开办时间的同时,在市场退出方面,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中小企业,可以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降低制度性退出成本,实现中小企业市场退出程序便利化。

  资金支持    

  建立三方合作和风险分担机制 缓解融资难题

  资金支持方面,省级财政应当在本级预算中设立中小企业科目,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各级财政用于支持企业发展的其他专项资金,应当平等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

  根据实际情况,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各级政府出资设立的各类产业基金和创投基金,用于引导和带动社会资金支持高成长、初创期及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中小企业,促进创业创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中小企业信贷激励机制,鼓励有条件的设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转贷资金等融资支持资金。建立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机构合作和风险分担机制,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的有效信贷投放,缓解融资难题。

  鼓励金融机构完善服务小型微型企业的组织体系,开辟融资绿色通道,建立适合小型微型企业特点的授信制度和信贷流程,开发信贷产品,增加信贷投入,减少贷款附加费用,提高申贷获得率。

  市场开拓    

  政府采购不得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

  修订草案拟提出,要落实国家和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的相关优惠政策,按照国家确定的比例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应当按国家规定对小型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一定比例扣除。政府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为支持中小企业“走出去”,开拓海外市场,有关部门应向涉外中小企业提供国外特别是南亚东南亚国家和地区政治环境、法律法规、政策准入、技术标准、供求信息、经贸项目、商品价格、文化习俗等信息;预警、通报有关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重大风险以及对外贸易预警信息,并提供应对指导;组织对外贸易、境外投资、贸易摩擦应对、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培训等服务。

  此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及时协助受到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影响的中小企业解决人员安全、物资供应、要素保障等问题。针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可以通过降低企业用水用能物流等要素成本、依法落实缓减免税费、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帮助完善合同履行手续、提供法律服务等措施缓解中小企业困难。

  权益保护    

  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中小企业捐款捐助

  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修订草案拟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预依法应当由中小企业自主决策的事项;不得使用刑事措施处理不涉嫌犯罪的经济纠纷;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捐款捐助或者向中小企业摊派。

  我省拟建立中小企业法律服务费用救助制度,将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的律师费、公证费、司法鉴定费等法律服务费用纳入救助范围。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滥用其在交易中的优势地位,强迫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

  修订草案拟提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查处对利用职权非法占有或者无偿使用中小企业财产的;截留、挤占、挪用、侵占、贪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强制中小企业赞助捐赠、加入社团、购买指定产品或者接受指定服务的;违法向中小企业收费、罚款、摊派财物的;违法对中小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等行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首席记者 宋金艳)

责任编辑:钱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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