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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发布一揽子财税政策抗疫情稳经济 含资金支持、采购收储、税费优惠、展期还贷等
发布时间:2020年02月14日 10:53:07  来源: 昆明日报

  原标题:云南发布一揽子财税政策抗疫情稳经济含资金支持、采购收储、税费优惠、展期还贷等

核心阅读

《通知》指出,省级财政将安排专项资金1亿元,建立省级防疫物资保供资金池,重点支持生产企业应急性资金周转。明确了从补助技术改造、兜底售出、政府采购便利化等方面的措施。针对疫情防控和物资保障,《通知》也开出了明确的减免税清单。根据《通知》内容,云南将在融资贷款、社保费、房租等方面帮助企业减轻负担、稳定就业。

        13日,云南省税务局官网发布了《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稳定经济运行的财税政策措施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明确,云南省将从强化保障资金支持、依法依规落实税费政策、实施贷款贴息和担保降费、增加重点领域投入等方面,全力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财政专项

  资金池保生产

  《通知》指出,省级财政将安排专项资金1亿元,建立省级防疫物资保供资金池,重点支持生产企业应急性资金周转。同时,为鼓励和引导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通知》明确了从补助技术改造、兜底售出、政府采购便利化等方面的措施。

  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改造生产线,以及有条件的企业新增生产线(设备)生产疫情防控紧缺物资,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纳入省级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承担疫情防控医药承储计划的企业,依据计划承储规模,将可获得按照一年期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资金占用成本补助,还可获得适当补助仓库占用、药品运输、人工费用等成本性支出。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企业在疫情期间多生产的重点医疗防护物资,列入《政府兜底采购收储的产品目录》的,疫情结束后,若仍无法通过市场渠道消化,将由政府统筹财政资金兜底采购收储。

  税收优惠

  支持防控物资生产供应

  针对疫情防控和物资保障,《通知》也开出了明确的减免税清单。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新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按月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销售以及受疫情影响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条件的优先支持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支持防控物资生产供应。

  个税政策包括: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公益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前全额扣除;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的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援企稳岗

  不裁员少裁员困难企业保费可延期

  根据《通知》内容,云南将在融资贷款、社保费、房租等方面帮助企业减轻负担、稳定就业。

  符合条件的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失业保险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符合条件不裁员或少裁员参保缴费企业,受疫情影响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困难的,向经办机构备案后,可延期缴纳养老、工伤和失业保险费至疫情结束;疫情解除后,在3个月内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不影响参保人员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阶段性延长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对受疫情影响坚持不裁员且正常发放工资的中小企业,其正在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到期后,可阶段性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

  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将安排专项融资担保额度,对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确定的我省疫情防控物资重点保障企业,建立绿色审批通道,免除反担保措施,免收担保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三农”经营主体恢复生产,取消反担保要求,担保费率和再担保费率均降低50%。

  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因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原则上展期不超过1年,继续给予贴息支持。(记者 吴洁)

责任编辑:钱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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