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云南高质量跨越式发展,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促进企(事)业单位发展科技进步的作用,鼓励和支持一线职工技术创新活动,确保职工创新项目补助资金科学管理、规范实施、取得实效,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70号)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创新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总工办发〔2015〕2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工创新项目补助资金用于鼓励和支持一线职工技术创新活动,重点是扶持省级劳模创新工作室、云岭工匠创新工作室、职工创新工作室和职工技师工作站(以下简称“一站三室”)开展的技术攻关、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实施合理化建议和技能人才培训等活动。
第三条 补助项目的确定,坚持公平公开公正,遵循“自愿申请、择优立项、重在引导、务求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成立由省总工会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省总工会相关部室为成员的省职工创新项目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全省职工创新项目补助工作,负责对职工创新项目补助评审工作的领导、指导、督查和考核工作。
第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总工会技术创新和职工素质建设工作办公室。起草职工创新项目补助申报通知,负责审定补助项目及补助金额,负责补助项目资金使用监管,协调解决与补助资金有关的其他事项,受理补助项目的投诉举报,提出项目补助资金方案,报省总工会主席办公会研究决定,组织补助项目绩效考核。
第六条 由省总工会技术创新和职工素质建设工作办公室、劳动和经济工作部、财务和资产监督管理部相关负责人和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省职工创新项目评审委员会,负责职工创新项目的评审工作,提出拟补助项目和补助金额建议。
第七条 由省总工会机关纪委组成省职工创新项目评审工作监督组,负责对省职工创新项目补助评审工作的监督。
第八条 各州市总工会、省级产业系统公司工会按工会隶属关系负责本地区、本系统职工申报补助项目的推荐、审核、汇总、上报,补助项目的年度检查和结项验收等工作,推动补助项目实施。
第九条 承担项目的“一站三室”所在企(事)业单位工会负责补助项目的具体实施,并按规定管理和使用补助资金。
第三章 补助范围和额度
第十条 职工技术创新项目补助资金补助范围重点为“一站三室”开展以下项目:
1. 具有一定科研价值、科技含量,切实解决现场工艺技术难题的项目;
2. 填补某一技术领域空白,对我省产业升级、技术进步等具有积极推动作用的项目;
3. 先进、合理、实用、可行,具有较好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项目;
4. 具有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功能,能切实推动知识型、技术型、创新型产业工人队伍建设的项目;
5. 其他优秀职工创新项目。
第十一条 职工创新项目补助金额依据项目的创新难度、技术含量、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贡献度等确定。分为3个等次: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促进科技进步有重大作用和影响,预期取得重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有重大贡献的项目补助金额20—30万元;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促进科技进步有较大作用和影响,预期取得较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有较大贡献的项目补助金额10—20万元;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促进科技进步有一定作用和影响,预期取得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有一定贡献的项目补助金额5—10万元,补助资金从省总工会专项经费列支。
第十二条 凡属各级财政专项基金或财政专项资金资助范围内的项目,不列入职工创新项目补助资金补助范围。
第四章 申报与审定
第十三条 每期补助项目运作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各州市总工会、省级产业系统公司工会指导所属的“一站三室”按照省总工会发布的申报通知申报补助项目。依托工会网络平台建设,适时推行项目网上申报机制,确保项目申报各环节公开、公正、透明。
第十四条 补助项目的申报条件和要求:
1. 补助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经全国总工会或省总工会命名的“一站三室”;
2. 补助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具有良好的创新能力、管理水平和工作业绩,具备完成补助项目的能力和水平;
3. 申报补助项目应当提交《云南省职工创新补助资金项目申请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 每个“一站三室”每年只能申报1个补助项目,有未完成补助项目时,原则上不得申报新的补助项目;
5. 补助项目申报单位应当从实际出发,编制科学合理的项目总预算,结合项目预期效益,提出合理的项目补助金额申请。
第十五条 补助项目应逐级推荐申报,不得越级申报。
第十六条 补助项目经初审、复核、评审、公示,由省总工会审定。补助项目确定的具体程序是:
1. 初审。各州市总工会、省级产业系统公司工会按照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四条规定,对申报单位和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审查合格的材料报送省职工创新项目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 复核。省职工创新项目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通过初审的申报单位资质及报送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合理性进行复核。
3. 评审。省职工创新项目评审委员会对进入评审程序的项目的科技水平、技术难度、关键技术和创新点、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指标,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提出拟补助项目和补助金额建议。
4. 公示。拟补助项目确定后报省职工创新项目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在省总工会网站和微信公众号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5. 审定。公示期满后,由省职工创新项目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省总工会主席办公会批准实施。
第五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七条 补助项目批准后,由省总工会财务和资产监督管理部按财务规定办理拨款手续,拨付到各州市总工会、省级产业系统公司工会,再由各州市总工会、省级产业系统公司工会向下拨款。批准立项的补助项目,首次拨付补助资金总额的80%;由省职工创新项目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进行中期验收,验收合格后拨付余款。
第十八条 补助资金的使用应当严格执行项目预算,并专项用于补助项目的研究、开发、器材、原辅材料及资料购置等直接成本费用支出,不得用于办公经费、发放奖金和津补贴、购买通讯设备等。
第十九条 承担项目的“一站三室”应当制定补助资金使用计划,有步骤地组织项目实施。
第二十条 省总工会拨付的项目补助资金应纳入项目所在单位工会账户,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会计资料需详细完整,按规定存档。并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项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并对项目经费的支出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者,承担项目的“一站三室”应提交书面申请,经各州市总工会、省级产业系统公司工会审核后,报省职工创新项目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批。补助项目变更审批期间,暂停拨款。
1. 补助项目内容有重大变化;
2. 补助项目延期完成;
3. 终止补助项目;
4. 其他需要审批的重大变更事项。
除上述需审批事项外,其他事项变更需报省职工创新项目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二条 补助项目实行年度检查制度。补助项目的年度检查工作由相关州市总工会、省级产业系统公司工会负责,省职工创新项目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抽查。年度检查工作应于次年2月底前完成。
第二十三条 补助项目结项实行验收制度。结项验收工作由省职工创新项目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各州市总工会、省级产业系统公司工会负责组织。验收合格项目成果纳入云南省职工技术创新成果库,择优推荐省技术创新成果奖、全国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奖、省科学技术奖等评选;经培养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高技能人才纳入云南省职工技能人才库。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纳入各州市总工会、省级产业系统公司工会年度财务监管和审计监督工作中,省总工会财务和资产监督管理部、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对部分补助项目进行中期或结项抽查,承担项目的“一站三室”及所在企(事)业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检查及审计结论作为续拨资金、评审申报补助项目的重要依据。对于不按规定使用开支的经费,省总工会将予以收回,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二十五条 未能按期完成项目的“一站三室”,省职工创新项目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要求其出具书面说明并提出延期完成的计划,所在州市总工会、省级产业系统公司工会负责监督其完成。逾期仍未完成的,省职工创新项目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取消其再次申请补助资金的资格,并作为“一站三室”动态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职工创新补助资金项目管理。
第二十七条 省职工创新项目补助资金工作,严格执行《中共云南省纪委 省监察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务员参加各类评审活动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云纪发〔2015〕18号)及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规定。
第二十八条 关于职工创新补助资金项目其他财务管理按照现行法规政策和省总工会财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各州市总工会、省级产业系统公司工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职工创新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解释权属省职工创新项目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