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工会困难职工档案(以下简称档案)管理工作,发挥档案在困难职工精准帮扶工作中的基础性作用,根据全国总工会《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办法》(总工办〔2016〕36号)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各级工会对全国级、省级困难职工家庭建档及开展帮扶工作中形成的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 在云南省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可申请成为困难职工,建立档案、接受帮扶。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各级工会组织在对困难职工家庭开展帮扶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音像 (照片、录音、录像)、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五条 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建档、动态管理。各级工会档案工作接受上级工会、本级工会及档案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根据困难职工实际情况对档案进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建档标准
第六条 困难职工建档以家庭为认定单位,一户一档案。原则上以困难职工本人为主建立档案,家庭成员有多个困难职工的,以一人为主建立档案,不重复建档。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困难职工家庭,建立全国级档案:
1.连续6个月以上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未经政府救助,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家庭;
2.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经政府救助后仍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具体指经政府救助后生活水平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家庭人均收入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浮50%),但由于患病、子女上学、残疾、单亲及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应满足“(家庭可支配收入-由于患病、子女上学、残疾及其他特殊原因等造成支出费用)/家庭总人口≤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条件;
4.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含)以内,但由于遭受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及其他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应满足“(家庭可支配收入-意外致困造成支出费用)/家庭总人口≤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条件;
第八条 未达到全国级档案标准,但具备下列条件的困难职工家庭可建立省级档案: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子女上学及其他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应满足“(家庭可支配收入-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子女上学及其他原因造成的支出费用)/家庭总人口≤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的条件。
第九条 加入工会组织、按务工地标准符合全国级或省级建档条件的农民工家庭,可建立全国级或省级困难职工档案。已列为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家庭,不再纳入全国级、省级建档范围。
第十条 已经实行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不再纳入全国级、省级档案建档范围,其中的困难群体应推动纳入地方政府救助体系。但居住在远离城市的独立工矿区和企业退休人员比较集中的企业生活区,仍由企业主管单位或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管理服务的职工,若因重大疾病等因素造成生活十分困难,各级工会应推动纳入当地民政部门救助制度覆盖,并视困难程度决定是否建立本级档案进行帮扶。
第十一条 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全国级建档条件的,纳入全国级档案建档范围。自失业之日起3年内符合省级建档条件的,纳入省级档案建档范围。
第十二条 家庭人均收入是指“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总人口”。
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总收入-缴纳所得税-社会保障支出。家庭总收入包括工薪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 (如利息、红利、房租收入等)、转移性收入(如养老金、离退休金、社会救济收入等)。
家庭总人口是指以户籍为单位且常年共同生活的成员,或虽然不在同一户口但具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且常年共同生活的成员之和,包括:
(一)配偶、父母;
(二)未成年子女和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因无劳动能力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且常年共同生活的成员。
除本条(一)(二)项所列外,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年人不计入家庭成员。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家庭,不得建立档案:
(一)拥有2套 (含)以上住宅的(含自建房);
(二)拥有商业店铺、厂房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子女进入高收费私立学校或自费出国留学的;
(四)非受雇佣经常使用机动车辆、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的(摩托车、三轮货运车除外);
(五)职工拒绝调查核实家庭财产和收入状况的,隐瞒财产、资产收入不报,或者提供虚假证明的;
(六)因违法犯罪或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
(七)本人及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未就业,拒绝工会和其他部门提供的技能培训、职业介绍等帮扶措施两次(含)以上的。
第三章 建档程序
第十四条 申请:由职工本人向所在基层工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签署承诺书,承诺提交材料真实有效且不存在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情形,并授权工会组织对其家庭经济状况与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核查比对。基层工会要在日常工作中对符合建档条件的困难职工进行排查,对本人申请有困难的要主动帮助其进行申请。
第十五条 入户调查:基层工会受理申请后,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安排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入户调查,准确核实职工家庭实际情况,填写《困难职工档案表》。入户调查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符合建档条件的,填写《困难职工家庭建档申请审批表》,并将申请材料按照工会隶属关系分别报州(市)总工会、县(市、区)总工会或省级产业、系统、公司工会审核。
第十六条 审核:州(市)总工会、县(市、区)总工会或省级产业、系统、公司工会在10个工作日内,对基层工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有条件的工会可通过政府相关部门对申请建档职工家庭的房产、车辆和金融资产拥有等情况进行信息核查比对。
第十七条 公示:对符合建档条件的困难职工,完成审核后,在其所在单位或者社区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姓名、致困原因、家庭主要成员情况、家庭收入、房产、车辆信息等情况。
对公示有异议的,由州(市)总工会、县(市、区)总工会或省级产业、系统、公司工会进行复核;公示无异议的,由审核工会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州(市)总工会或省级产业、系统、公司工会审批。
对不符合建档条件的须书面告知申请职工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审批:审批工会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在《困难职工家庭建档申请审批表》上由审批工会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十九条 建档:审批通过后,建档工会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困难职工信息录入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同时确定困难职工帮扶联系人,并向困难职工发放《云南省困难职工证》。
第二十条 退出:困难职工档案退出包括脱困和注销。全国级在档困难职工主要致困因素消除,基本实现“两有五保障”的,省级在档困难职工主要致困因素消除的,按相关规定进行退出;在档困难职工发生死亡、失踪等符合注销规定情形的,按相关规定进行注销。
第四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档案由下列三部分组成:
(一)困难职工原始档案。主要内容包括:困难职工申请书、困难职工档案表(应与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中电子档案保持一致)、困难职工家庭建档审批表、困难职工公示、困难职工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成员户口本复印件、家庭就业人员工资收入证明、致困原因引起的支出证明、银行卡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档案内容。
(二)按财务制度管理的档案。有关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省财政配套资金、用于帮扶救助的工会经费以及其它资金的政策、规定、制度等帮扶资金的分配方案、会计凭证、银行单据等;中央财政、省财政专项帮扶资金实名制汇总表、预决算报表(报告)等。
(三)日常帮扶工作档案。帮扶工作政策、规定、制度;帮扶工作会议记录、纪要;帮扶工作有关请示、报告及上级机关的批复、复函;帮扶工作有关报表和数据统计资料等。
第二十二条 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困难职工,由用人单位工会负责建立档案。灵活就业人员,由务工地街道 (社区)工会负责建立档案;街道(社区)尚未成立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或县级以上工会负责建立档案。
第二十三条 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符合建档条件的,由街道(社区)工会负责建立档案;街道(社区)尚未成立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或县级以上工会负责建立档案;重新就业后仍符合建档条件的,由新用人单位工会重新认定并负责建立档案。
第二十四条 基层工会建立的困难职工档案副本需报县级以上工会或省级产业、系统、公司工会备案。县级以上工会或省级产业、系统、公司工会建立的困难职工档案由本级工会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建档单位对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做到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保持同步,建档工会至少每半年对档案进行一次动态更新,帮扶信息必须按下拨资金来源和实际发放情况,在30个工作日内录入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完成当年度帮扶资金决算后统一上报省总工会。各审批工会每年12月对《云南省困难职工证》进行集中年审。未进行年审的《云南省困难职工证》视为无效证件。
第二十六条 原用人单位被撤销,其单位工会应及时将档案移交到职工所在的新用人单位工会或街道(社区)工会,无法移交的档案由所属工会或上一级工会负责代管。
第二十七条 档案按保管期限和要求分类管理。按财务制度管理的有关档案,应根据会计档案归档要求进行归档整理。其他档案均按文书档案归档要求,独立设置类别归档整理。困难职工档案自撤档之日起保管10年。音像(照片、录音、录像)等特殊载体类档案应与纸质文件材料同时归档,档案保管期限相同。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电子文本、图形、数据表格归档时,应同时生成纸质文件材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二十八条 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应由专人负责,确保档案安全。档案管理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做好档案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档案借阅、查询、使用制度,做好档案保密工作。档案一般用于工会系统工作查阅,不予外借。建档职工个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查阅本人档案信息。外单位查阅档案需经档案保管单位批准,并办理有关查阅手续。查阅者应严格遵守查档规定和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或擅自对外公布档案内容。
第三十条 加大档案信息化工作软硬件投入,加强档案信息的收集、管理、使用和安全等方面的建设,进一步提升档案信息共享和精准帮扶的效果。
第三十一条 对擅自损毁、涂改、伪造档案和因工作失职造成档案损毁、丢失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省级以下工会组织可结合本地区困难职工实际和本级帮扶资金筹集情况,决定是否建立本级困难职工档案,并依档进行帮扶。建立本级困难职工档案的,必须制定具体建档标准和管理制度,并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8月1日起执行。《云南省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工办发〔2017〕10号)同时废止。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总工会负责解释。
附件:1.困难职工档案材料清单
2.困难职工档案表
3.困难职工家庭建档申请表
4.困难职工公示文本格式
5.困难职工解困脱困联系卡
6.困难职工脱困退出(注销)认定表
7.云南省困难职工证样式
云南省总工会
2019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