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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发布时间:2019年02月22日 05:01:33  来源: 云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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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共云南省委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云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是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部门管理机构,为副厅级。

  第三条 云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关于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起草全省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有关政策并监督执行。研究提出全省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全省粮食流通宏观调控的具体工作。研究提出粮食购销政策和最低收购价原则的建议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政策性粮食购销和粮食产销合作。承担粮食监测预警和应急责任,负责全省粮食流通统计工作。承担全省军粮供应的相关工作。承担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日常工作。

  (三)管理全省粮食、棉花、食糖等储备。负责省级储备粮棉糖行政管理。贯彻落实国家制定的粮棉糖仓储管理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拟订省地方粮棉糖储备有关标准、技术规范并监督执行。

  (四)负责省级重要物资和应急储备物资的管理。研究提出省级重要物资储备规划、储备品种目录的建议。根据全省储备总体发展规划和品种目录,组织实施省级重要物资和应急储备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贯彻落实国家制定的物资储备仓储管理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拟订省地方物资储备有关标准、技术规范并监督执行。监测重要物资供求变化并预测预警。承担省级物资储备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管责任。

  (五)根据全省储备总体发展规划,统一负责储备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拟订全省储备基础设施、粮食流通设施规划和全省粮食市场体系、粮食现代物流体系、粮食质量监测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有关储备基础设施、粮食流通设施、粮食现代物流体系和粮食质量监测体系国家和省投资项目。

  (六)负责对管理的政府储备、企业储备以及储备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粮食质量安全、原粮卫生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全省粮食库存检查工作。

  (七)负责粮食流通行业管理,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拟订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有关标准、粮食质量标准,制定有关技术规范并监督执行。负责粮食流通、加工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负责粮食和物资储备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八)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九)职能转变。

  1.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减少环节、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大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2. 积极发挥流通对生产的反馈引导作用和对消费的带动引领作用,发展粮食全产业链,加快推动粮食生产从增产导向转向提质导向,打造绿色粮食品牌。

  3. 以市场和消费为导向改革完善储备体系和运营方式,加强省级储备,完善市县级储备,进一步发挥政府储备引导作用,鼓励企业商业储备,推动形成省级储备与市县级储备、政府储备与企业储备互为补充的协同发展格局。

  4. 加强市场分析预测和监测预警,充分运用大数据等科技手段,强化动态监控,提高储备防风险能力,增强储备在保障国家安全、稳定社会预期、引导市场方面的作用。

  5. 加强监督管理,创新监管方式,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着力加强安全生产,根据全省储备发展规划和品种目录及动用指令,监督储备主体做好收储、轮换,确保我省储备物资收得进、储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十)有关职责分工。

  1. 与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能源局的职责分工。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拟订省级储备粮棉糖等物资储备规划和总量计划。云南省能源局拟订石油、天然气储备规划,提出省级石油、天然气储备收储、动用建议,经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云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收储、轮换,按照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实施。

  2. 与云南省应急管理厅的职责分工。云南省应急管理厅负责提出全省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省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云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报省政府审批,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云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全省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全省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云南省应急管理厅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第四条 云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设下列内设机构(正处级):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会务、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宣传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负责组织起草全局性、综合性文件和报告及重要文稿。组织研究粮食和物资储备的重大问题,负责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的组织起草工作。承担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体制改革工作,指导国有粮食企业改革。负责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管理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三)粮食储备处。研究提出粮食购销政策和最低收购价原则的建议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省级粮棉糖收购、销售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轮换计划。提出州(市)储备粮棉糖的规模建议,指导州(市)储备粮棉糖管理。承担粮棉糖产销合作、监测预警、统计、应急和全省军粮供应的有关工作。

  (四)物资能源储备处。拟订省级重要物资储备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健全省级重要物资储备体系的建议,研究提出省级重要物资储备规划和品种目录的建议,组织实施省级重要物资储备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制定省级救灾物资储备政策和制度,组织实施省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拟订省级原油、成品油、天然气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的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承担重要物资储备和有关储备统计工作。

  (五)规划建设处。组织开展粮食和物资储备设施功能布局、网络体系等重大问题研究。组织编制粮食流通、加工和物资储备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以及粮食市场体系、粮食现代物流体系、粮食质量监测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提出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中央、省级投资和财政性资金投资方向、规模以及安排的建议,按照规定权限组织有关项目的资金申请、项目审核并指导实施。承担粮食和物资储备信息化建设工作。

  (六)财务审计处。拟订有关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审计监督等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编制部门预决算,负责管理有关资金,负责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全省粮食和物资储备行业贯彻实施会计制度和财政、金融、税收政策。监测粮食行业经济运行。协助有关部门管理政策性资金。指导监督直属单位财务工作,承担内部审计工作。

  (七)安全发展处。承担所属粮食和物资储备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管,指导粮食流通、加工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指导行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负责粮食产业经济发展工作,推动农民发展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制定粮食和物资储备的仓储管理政策和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有关标准、粮食质量标准,制定有关技术规范并监督执行。指导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科技创新、技术改造。

  (八)执法督查局。拟订全省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监督检查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粮食和物资储备数量、质量,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度和政策执行情况。建立健全储备责任追究机制,依法组织对重大案件查处和督查督办。开展粮食收获质量调查和品质测报。组织指导粮食购销活动的监督检查。承担全省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日常工作。

  机关党委(人事处)。负责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指导省级粮食和物资储备系统的扶贫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和劳动工资管理等工作。指导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开展粮食和物资储备对外交流合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日常外事工作。

  离退休人员办公室。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直属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

  第五条 云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机关行政编制64名(含离退休工作人员编制3名)。设局长1名(副厅级),副局长3名(正处级),正处级领导职数11名(含督查员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人员办公室主任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3名(含机关纪委书记1名、离退休人员办公室副主任1名)。

  第六条 云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云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其调整由中共云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中共云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8年12月29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郭建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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