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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机构改革——
专门委员会增至9个 新组建社会建设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9年01月27日 11:37:00  来源: 云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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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27日上午,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设立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与华侨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及内务司法委员会更名为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的决定》。至此,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增至9个。

  省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介绍,调整完善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设置,将进一步健全人大组织和工作制度,发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进一步加强监督职能。这是省人大机构改革迈出的重要一步,也是云南省深化省级机构改革的重要内容。

  组建

  组建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为研究拟订和审议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民政事务、群团组织、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有关议案、法规草案,开展有关调查研究和执法检查等。

  更名

  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更名为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在原有工作职责基础上,增加配合深化省监察体制改革、完善监察制度体系、推动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监督有机统一方面的职责。

  调整

  调整省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对应全国人大调整优化机构设置,按照权责一致、关系协调的原则,进一步理顺工作机构与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关系。

  设立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撤销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

  设立省人大外事与华侨委员会,撤销省人大常委会外事华侨工作委员会;

  设立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撤销省人大常委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

  设立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撤销省人大常委会农业工作委员会。

  改革调整后,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设置如下:

  省人大民族委员会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

  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

  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

  省人大外事与华侨委员会

  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

  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

  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

  记者 瞿姝宁

责任编辑:董明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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