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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构成要件的等同评价
发布时间:2018年10月30日 09:23:3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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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构成要件的等同评价
——— 《刑法中法律拟制》简介
赵春玉

一、内容摘要
    拟制是刑事立法中不可避免的一项立法技术,其虽然是立法者将不同的构成要件在规范评价上等同视之,但能够等同视之在于不同构成要件之间具有同质性,因而,从哲学、方法论等视角而言,此种立法模式仍然具有正当性的根据。拟制的对象是相似的构成要件而非相同的法律效果,对责任要件的拟制并不违背责任主义的要求。要使拟制规定得到正确适用,必须将其与注意规定和准用规定进行明确的区分,拟制规定是反映事物本质的规定,关注犯罪的证立,不可变通,必须严格适用。拟制规定具有特殊性,其与基本规定的构成要件存在大同小异的关系,在犯罪的认定上应当考虑大同,在刑罚裁量上应当考虑小异,有效平衡罪与刑的关系。在犯罪认定上必须严格适用,不得随意改变。在刑法裁量时,应当回归构成事实的差异,并降低拟制规定的起点刑。
二、主要创新及贡献
    法律拟制并非立法者恣意的行为,而是事物本质在立法上的推论,是图像性思考和理性有限性以及同一性与差异性辩证互动的结果,其具有充足的哲学根据。拟制规定与准用规定之间在本质和内涵上都有不同,对拟制规定之罪的认定不得随意改变,但在量刑时可以借鉴准用规定的思路。拟制规定在定罪时必须严格适用,考虑的是他们在本质上具有同一性,在量刑时,应当回归构成事要件的差异性,并在基本规定刑罚的基础上减轻或从轻处罚。
 

作者简介
赵春玉,男,清华大学法学博士,云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责任编辑:罗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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