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治网讯 8月31日,在昆明海埂会堂召开云南省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单位清查工作新闻发布会,在本次发布会上,记者了解到了: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重大意义、全省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总体安排,我省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准备情况和当前普查工作的要求,解读到在经济普查正式入户登记前开展清查工作的重要意义、清查工作的时间安排和主要内容清查工作的主要流程和要求。

本次发布会由云南省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与云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云南省统计局联合举行。省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副组长兼办公室主任、省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副主任,省统计局党组书记、局长张云松先生和由省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常务副主任,省统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胡明武先生介绍了相关情况。
我国将于2018年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7〕53号)文件要求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开展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经济普查每五年进行一次,分别在逢3、8年份实施。我国于2004年(因非典,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由2003年推迟到2004年)、2008年、2013年先后开展了三次全国经济普查,2018年即将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
张云松局长介绍到: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是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指引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后的首次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是在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的一次“全面体检”,这是中国社会经济生活的一件大事,是党中央、国务院赋予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对全面摸清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准确把握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特征,科学指导和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国务院明确,第四次经济普查结果将作为评价各地经济发展成果、编制全国和地区资产负债表、完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修正历史统计数据和编制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的重要依据。对于云南来说,做好第四次经济普查工作至关重要。
按照这次经济普查总体工作安排,我省单位清查工作是从2018年8月开始至2018年11月。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对象是我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普查标准时点为2018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8年年度资料。全省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共有13项业务流程。其中,在2018年12月底以前,完成6项流程:制定普查方案;进行普查区划分及绘图;实施单位清查;选聘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并组织培训;编制清查底册;开展普查告知,做好登记准备。2019年1-4月,开展普查登记;2019年4-8月,进行普查数据检查、审核与验收;2019年5-9月,进行普查数据汇总;2019年5-6月,开展普查数据质量抽查;2019年8-11月,开展普查数据评估、共享与发布;2019年10-2020年12月,进行普查资料开发;2019年9月-2020年2月,对普查工作进行总结。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开展以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陈豪书记、阮成发省长、宗国英常务副省长多次对全省第四次经济普查作出重要批示指示。今年1月,省政府工作报告将“开展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列入2018年重点工作,2017年下半年,省统计局组建了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筹备领导小组及办公室。2018年以来,省“四普办”积极跟踪国家“四经普”工作动态。成立以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宗国英为组长,办公厅、统计等部门负责同志为副组长,38个省级部门为成员的省四经普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纵向、横向全面动员部署“四经普”工作;同时,在昆明、曲靖、红河、玉溪、楚雄、大理、文山、德宏等8个州(市)的10个县开展综合试点和专项试点工作,积累实战经验,打好普查“前哨战”。
副局长胡明武强调的是:各级普查机构和人员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开展普查工作,并对在经济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经济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所获得的全部信息,只能用于统计,不能用于经济统计以外的目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经济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经济普查对象应当如实、按时填报经济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经济普查数据;经济普查对象应当按照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的要求,及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

副局长胡明武说道:希望社会各界和所有普查对象给予大力支持与配合,为获得全面准确的普查数据共同努力,确保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单位清查工作取得完满成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