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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来了 云南将摸清“经济家底”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01日 07:58:15  来源: 云南网-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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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日,云南省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云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云南省统计局联合举行云南省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新闻发布会。8月起至11月我省将开展单位清查工作,查清哪些是经济普查的普查对象等信息,为明年1~4月的普查登记工作做足准备。

  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普查范围广,普查对象多,涉及我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内容涵盖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能源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等。2004年、2008年、2013年,我国已经先后3次开展了经济普查,2018年是第四次。

  据了解,第四次普查标准时点为2018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8年年度资料。全省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共有13项业务流程。其中,在2018年12月底以前,完成制定普查方案、进行普查区划分及绘图、实施单位清查、选聘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并组织培训、编制清查底册、开展普查告知做好登记准备等6项流程,目前已经进行到单位清查阶段。2019年1月到2020年2月,将开展普查登记,普查数据检查、审核与验收,质量抽查,共享与发布等工作。为做好第四次经济普查工作,我省预计动员普查工作人员6.3万人,其中,计划选调(聘)普查员、普查指导员5.7万人。

  据了解,9月起,我省将开展“地毯式”清查工作,为众多普查对象定位,确保普查对象不重不漏,这也是开展普查登记前的重要一步。

  热点问答

  普查对象申报的普查数据会不会被泄露?

  云南省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执法检查组组长、云南省统计局政策法规处处长王雅梅:《统计法》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泄露统计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普查结束后,有关部门会不会以普查的结果为依据对普查对象进行处罚?

  省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常务副主任、统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胡明武:很多普查对象都非常担心这个问题。《统计法》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也明确,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的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请普查对象放心,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将严格履行此项法定义务。

  首席记者 宋金艳

责任编辑:郭建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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