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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带你懂版权⑤丨打卡分享,可能侵权了!
发布时间:2026年07月22日 17:18:00  来源:云南网

暑期

历来是电影票房的“黄金赛段”

各类影片抢抓时机纷纷上映

走进凉爽的影院看一场电影

也成为许多人钟爱的消夏方式

 

然而

热门影片带来欢乐的同时

也常遭不法分子暗中下手

 

今年暑期档

《功夫女足》上映当天即遭直播盗摄

再次引发公众对盗版行为的强烈谴责

今天

带你认识六种常见的侵权行为

一起守护电影版权

 

  不偷拍:堵住盗版的源头

  你知道吗?一部投资过亿的电影,可能在首映当晚就被人用手机“偷走”。犯罪团伙通过非法手段在电影院中盗录出来的影片,经过技术手段修复影片质量后,再经由互联网,或私人影咖、汽车影院等场所兜售给贪便宜的观众。

  近年来,随着拍摄设备和网络传播技术的升级,影院盗录已从“零星偷拍”演变为“团伙化、跨区域”的黑色产业链。从2023年起,国家版权局等四部门联合部署院线电影版权保护专项行动,专门打击此类违法行为,从源头封堵盗版电影。

  本案作案团伙形成了一条“盗录—加工—分销”的完整灰色产业链,涉案金额巨大,被列为打击盗录传播院线电影行为的标志性案例。

  不发布:“分享”也可能违法

  在影院观影时,被震撼的画面打动,忍不住拿起手机拍下一段视频或照片,再配上几句感言发到朋友圈——这是影片热映期间常见的“打卡”式分享。发布者觉得自己只是随手记录,没什么大不了,但事实上,这样的行为很可能已经触碰了法律红线。

  很多人把屏摄传播误解为“个人留念”,但从法律角度看,未经许可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任何形式的录制和传播,都已经超出了“个人使用”的边界。尤其当这些画面被公开传播,哪怕只是短视频平台的几十秒片段,也可能构成对版权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

  国家版权局近年来持续将屏摄传播列为院线电影版权保护专项行动的重点打击对象,目的不是管住每一个观众的手机,而是切断那条从“随手拍”到“全网疯传”的扩散链。

 

  赵某大篇幅录制并公开传播影片片段,浏览量达到35.2万次,严重损害了《哪吒之魔童闹海》版权方的利益。赵某声称屏摄初衷是为了给孩子观看,且经查证并未通过出售盗录影片或者利用点赞流量等方式获取经济利益,但需要明确的是,不牟利≠不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未经版权方许可,盗摄、传播电影,均构成侵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

  不点击:盗版网站“毒钩”深

  如果你曾经点开过那种满屏弹窗、广告比内容还多的“免费观影”网站,或许很难想象:这些页面粗糙、体验极差的网站,背后藏着千万级的黑色生意。运营者用盗版热映影片吸引流量,再用流量兑换为广告收入。

 

  盗版网站赚取“黑心钱”,它们常常通过字幕、画面插入等形式插入境外的“黄赌毒”信息,伤害的不只是影视行业,更严重危害国家意识形态和文化安全以及网民身心健康。

  该案破获的多个非法网站存续长达7年之久,暴露出此类犯罪行为的隐蔽性和顽固性。而普通观众对版权的轻视,恰恰为盗版网站提供了生存土壤。

  即便不是网站搭建者,普通观众也与这条黑色产业链息息相关。出于“方便”“免费”的心理,不少人主动搜寻盗版资源,无意间成为盗版链条的末端环节,进一步刺激了市场对盗版资源的需求。免费观看带来的流量,让不法分子有了牟利机会,却带走了影视行业的发展信心和创作热情。

  不“搬运”:切条拼凑均属侵权

  短视频平台上,你一定刷到过“3分钟看电影”之类的内容:一部两小时的电影被拆成十几段,配上解说拼接到一起,听完也差不多等于看了一部电影。

  不少创作者把这类内容叫做“二创”,但在版权方和法院看来,当切片已经能替代原片的核心表达时,它就不再是创作,而是侵权。

  “切条”的争议核心不在于“能不能用素材”,而在于“用了多少、怎么用”。一段十几秒的高光片段用于点评或评论,通常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但把整部电影切割成数十段(视频或图片)、按顺序上传、配以剧情解说,实际上是在用“片段拼接”的方式还原全片,这正是侵权的边界所在。

  该案在行业内引发了广泛讨论:做影视解说到底算不算侵权?关键在于,短视频(或图集)有没有实质性替代观众观影追剧的需求。一般来说,大量引用原作,呈现连续性剧情剪辑的,均已越过合理使用的边界,构成侵权。

  不播放:线下场所公开播放须授权

  在足浴店做按摩,墙上投影放着刚下映的院线大片;在民宿包间里和朋友点播一部经典电影……这样的消费体验很多人都有过。但你知道吗?这些场所里播放的影片,或许从未获得过授权。商家只需一台投影仪、一个点播系统,就能把别人的电影当成自己的“增值服务”提供给顾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放映权是著作权人的一项专有权利。只要面向公众,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均应事先获得授权。任何以吸引客流、提升体验为目的,在经营场所公开播放影视剧,均不属于“合理使用”。即使是在学校礼堂、社区活动中心等非经营场所,只要具有公开展示或组织性集体观看性质,同样可能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放映权(或广播权)。

  每部影视剧的放映权均由著作权人管理,公开放映不能绕过著作权人的许可。酒店、足浴店等商家若想提供影视放映服务,应向版权方或其代理机构(如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洽谈并取得放映权商业使用授权,并选用已获国家电影局备案、片源版权清晰的点播影院专业系统。

  不购买:网盘“福利”别轻信

  如果你在电商平台搜索过影音网络资源,有可能见到过标注“一盘看尽天下影片”之类的商品。花几十块到几百块就能看到大量热门影视,卖家批量复制、低成本出货,看起来是一笔“双赢”的买卖。

  但买家也未必真的得到了实惠。所谓的“高清资源”,点开一看,画质模糊、音画不同步等劣质元素比比皆是。更危险的是,用户点击的这些来源不明的网盘链接,往往捆绑了高危病毒,当用户点击、跳转,可能已被非法收集个人信息,或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下载恶意脚本。

  近年来,网盘已成为盗版资源传播的“重灾区”,不法分子在影院用手机盗录影片后,复制到U盘,或通过网盘生成分享链接,利用网盘的存储和分享功能进行扩散。这种模式侵权成本低、传播速度快、溯源难度大,给版权保护带来极大挑战。

  “剑网2026”专项行动中,国家有关部门将着力整治网盘、浏览器、搜索引擎等网络服务平台主动提供盗版影视资源及相关服务,进一步规范网络视听领域版权秩序。

保护版权,就是守护电影产业的根基

没有正版收益的支撑,就难有下一部好作品诞生

对盗版说“不”,就是对电影产业最有力的支持

版权保护,靠的不是某一方

需要监管部门、网络平台、行业、社会大众的合力

守护光影,需要你我同行

  电影侵权行为违反哪些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根据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放映、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等行为构成侵权。

  有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若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主管部门可处以警告、责令停止侵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及工具设备等行政处罚。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

  可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不足五万元或难以计算的,可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第三十一条 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

  发现进行录音录像的,电影院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其删除;对拒不听从的,有权要求其离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

  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统筹:段琪宇 自建丽

  策划:杨萍 赵琳 徐颜蓉蓉

  编辑/图片:赵琳

  图片由AI辅助生成

  资料来源:国家版权局网站、国家电影局网站、“cctv今日说法”微博、“中国电影报”微博、人民网等

责任编辑:何宣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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