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管理,巩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成果,近日,《云南省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修订印发,进一步明确适用范围、编制管理、配备处置和监督管理等规定。《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政机关配备、使用、处置执法执勤用车等管理行为,将执法执勤用车限定为经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的机动车辆,管理遵循保障公务、编制控制、经济适用、规范使用的原则。
全省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根据经中央批准的云南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确定的执法执勤用车编制,实行总额控制,厘清调整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明确党政机关应当在核定编制内,按照预算管理规定、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车辆配备标准以及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配备执法执勤用车。
落实为基层减负工作要求,根据中央相关文件规定,将在标准内配备相关执法执勤用车的审批权限,由原逐级报送省财政厅审批调整为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对执法执勤用车安装定位终端等实行备案制度,进一步简政放权,提高行政效率。
强化处置管理和监督问责方面,强调执法执勤用车应当用于保障执法执勤公务,严禁以任何理由固定给单位内设机构或者个人使用。执法执勤用车处置,按照车辆编制管理和处置权限管理的要求按程序审批,处置收入按照规定上缴国库。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党政机关加强对执法执勤用车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问题。
云南网记者 杨抒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