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事关儿童福利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我省印发判定标准
为科学排查、及时消除
儿童福利机构重大事故隐患
进一步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安全管理
云南省民政厅印发
《云南省儿童福利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云南省儿童福利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一条 为科学排查、合理判定、及时消除儿童福利机构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儿童福利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制定本判定标准。
第二条 儿童福利机构未落实安全管理有关法规政策和强制性标准等基本要求,可能导致人员重大伤亡、财产重大损失的,应当判定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 儿童福利机构重大事故隐患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房屋建筑重大事故隐患。
(二)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
(三)食品药品重大事故隐患。
(四)相关资质不符合法定要求。
(五)日常管理重大事故隐患。
(六)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 房屋建筑重大事故隐患包括:
(一)选址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未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保持安全距离,或者设置在自然资源等部门判定存在重大自然灾害高风险区域内。
(二)经鉴定属于C级、D级危房。
(三)未进行建设工程消防审验(备案),且经负有消防监管职责的部门检查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判定,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四)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作为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
(五)未按照房屋设计的结构和用途合理使用,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违规安装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设施设备。
(六)经研判房屋建筑存在其他重大安全隐患的。
第五条 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包括:
(一)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国家明令禁止、淘汰、已经报废的电梯、锅炉等特种设备。
(二)未按国家有关标准配置消防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或以次充好配备使用不合格物资产品。
(三)未按规定在使用燃气的厨房、浴室等区域配备可燃气体报警、燃气紧急切断等装置。
(四)经消防、燃气用具等部门检查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判定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等设施设备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要求。
第六条 食品药品重大事故隐患包括:
(一)未执行进货查验、食材储存、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制度,以及向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供餐单位订餐,未按照要求对采购的食品进行查验。
(二)采购、制作、食用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肉制品,采购、制作、食用野生菌、附子、四季豆、鲜黄花菜、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
(三)从业人员未按要求进行健康体检,不能提供有效期内的健康证明。
(四)操作间布局和环境卫生、设施设备、加工制作过程未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
(五)未建立药品采购、管理、使用相关制度。未对药品进行定期检查,出现变质、过期等未及时更换,未按规定进行报废处理。药品保管混乱,药品标签损坏、脱落,出现变形、变色等以致无法看清药名,存放药品未登记,有误食、漏食、重食可能。
第七条 相关资质不符合法定要求包括:
(一)委托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事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二)委托不具备相应设计施工资质的机构或人员实施电器线路、燃气管路的设计、敷设。
(三)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开展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
(四)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担任动火作业、电工作业、电梯作业、锅炉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
(五)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担任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
(六)使用未取得相应驾驶车型资格的人员担任接送儿童车辆驾驶员。
(七)内设医疗机构未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依法备案,或使用未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工作。
(八)内设食堂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八条 日常管理重大事故隐患包括:
(一)未建立消防、应急、食品等安全管理制度,未落实相关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未对特种设备、电气、燃气、安保、消防、报警、应急救援等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经常性维护、保养,设施设备无法正常使用。
(三)未落实24小时值班巡查,未进行日常防火巡查检查,或者对巡查检查发现的突出安全问题未予以整改。
(四)未在各出入口、接待大厅、楼道、食堂、观察室、儿童康复区、儿童教育区、消防控制室等重点区域安装具有存储功能的视频监控设备。
(五)未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安全教育培训。
(六)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应急预案责任划定不清晰,操作性、执行性不强;未定期组织安全应急演练;或者相关工作人员不会操作消防、安保等设施设备,不掌握疏散逃生路线。
(七)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焊等明火作业,未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八)施工期间未落实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制度、施工人员的安全防护、施工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查。
第九条 其他重大事故隐患包括:
(一)儿童用房所在楼层位置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被占用、堵塞、封闭,或通道、出口设置不合理。
(三)未设置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安全出口指示标志或者相关指示标志被遮挡。
(四)设门禁装置的疏散门未安装紧急开启装置,或者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铁栅栏等障碍物且不能保证紧急情况及时开启。
(五)未经批准擅自关闭、占用或者破坏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疏散等设施设备。
(六)违规私拉乱接电线,超负荷用电。
(七)违规在起居室内使用电热毯、电炉、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设备。
(八)违规在起居室、治疗室内吸烟、使用明火。
(九)违规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
(十)违规埋压、圈占消火栓,擅自停用、关闭消防设施设备。
(十一)违规在门厅楼梯间、共用走道以及地下室、半地下室等室内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充电。
(十二)未落实工作人员入职查询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发现工作人员心理健康问题;发生歧视、虐待服务对象行为的。
(十三)未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控、院内感染防控的制度、流程、预案,并且未定期检验其可行性和适用性的。
(十四)机构内儿童有异常情况未及时干预,儿童突发危重疾病未及时送医救治的。
第十条 涉及房屋建筑、消防、特种设备、城镇燃气等方面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对于情况复杂,难以直接判定是否为重大事故隐患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研究论证后综合判定。
第十二条 州(市)民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判定标准,结合实际细化本行政区域内儿童福利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十三条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判定标准由省民政厅办公室制定并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民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