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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奖励2000元!丽江市出台旅游违法违规行为有奖举报制度
发布时间:2024年03月10日 13:50:24  来源: 丽江市委宣传部、云南发布

  原标题:一次性奖励2000元!丽江市出台旅游违法违规行为有奖举报制度

  为保障游客及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鼓励社会公众

  依法举报旅游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加强旅游市场监督管理

  健全丽江旅游市场综合整治工作协调机制

  日前

  丽江市文化和旅游局出台

  旅游违法违规行为有奖举报制度

  详情如下↓

丽江市文化和旅游局

旅游违法违规行为有奖举报制度

  为保障游客及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鼓励社会公众依法举报旅游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加强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健全丽江旅游市场综合整治工作协调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云南省旅游条例》《丽江市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丽江市文化旅游局结合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和旅游管理工作实际,由丽江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受理社会公众对丽江辖区内旅游违法违规违约经营问题的举报,同时严格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分类处置、归口办理的原则,严格保密,接受社会监督,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一、举报方式

  对丽江市涉旅违法违规行为可以采取电话、来访等方式进行举报,举报电话:13769012345。来访来信地址:丽江市古城区雪山路438号丽江市文化和旅游局205办公室(邮编:674100)。

  二、举报受理

  举报人应当如实提供举报事项的基本情况,包括违法违规单位或个人名称,违法违规事项及其时间、地点、交通工具等信息,并提供可以作为佐证的照片、录像或文字等有效举证资料。

  举报人应当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以举报为名,扰乱旅游市场秩序、弄虚作假骗取举报奖励的举报人,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受理范围:

  1.经营者无证照经营、证照不全、非法转让经营资质,或无资质人员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行为;

  2.经营者未按所批准经营范围、地点经营的行为;

  3.经营者未按约定合同提供服务;

  4.经营者向不合格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5.经营者为获取利益而进行的商业贿赂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6.经营者低于省、市旅游诚信指导价经营旅游行为;

  7.经营者发布、销售不合理低价游产品及虚假宣传行为;

  8.旅行社、导游及司陪人员强迫或变相强迫、诱导消费行为。

  (二)不予受理范围:

  1.举报事项不属于本辖区范围内的旅游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2.没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违规事实;

  3.同一举报事项,其他机关已经受理或处理;

  4.被举报内容已被有关部门掌握,举报人不能提供新的事实;

  5.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三、举报奖励

  对被举报对象作出行政处罚的,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由丽江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提出举报奖励意见并通知举报人,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000元。

  丽江市文化和旅游局

责任编辑:杜诗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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